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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蔡曉崙嫖妓、媒介少女性交易、關說 監察委員高鳳仙、方萬富提案通過彈劾

  • 日期:106-11-09

「據悉,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蔡曉崙,疑與16歲A女性交易,並透過網路、通訊軟體等方式,多次媒介A女從事性交易行為」乙案,監察院於今(9)日通過監察委員高鳳仙及方萬富對蔡曉崙之彈劾案,移送司法院職務法庭審理。
監察委員高鳳仙、方萬富表示,蔡曉崙於擔任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期間,知法犯法,自104年2月至104年5月間,除自己與未滿18歲之少女為性交易外,又利用LINE軟體名為「茶餘飯後」之群組聊天室,以「小輪子」暱稱,先後媒介包括具公務人員身分、時任彰化縣消防局科員陳健立在內之5人與少女為性交易,經法院判決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共6罪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
監察委員高鳳仙、方萬富指出,蔡曉崙自103年起至106年1月止,共與4名滿18歲女子為30次以上之性交易行為,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0條第1款規定。
監察委員高鳳仙、方萬富表示,蔡曉崙於104年間,接到被警方查獲從事性交易之女子求助電話後,竟穿檢察官背心到警局,要求警員儘速訊問完畢,警方因而迅速完成筆錄並讓女子離開,其不當關說行為違背檢察官倫理規範第11條規定。
監察委員高鳳仙、方萬富認為,蔡曉崙違失情節重大,重創檢察官之形象與名譽,故提案彈劾。
監察委員高鳳仙、方萬富指出彈劾案之詳細理由如下:
一、蔡曉崙明知A女為16歲以上未滿18歲之人,竟於104年2月間之某時日,在臺中市西屯區某汽車旅館房間內,與A女為性交行為1次,並依約定當場支付新臺幣3,500元予A女而完成性交易。嗣後,蔡曉崙在其擔任管理者之LINE通訊軟體名為「茶餘飯後」之群組聊天室內,以「小輪子」之暱稱,與該群組內有意進行性交易之成員個別聯繫,將A女交易時間、地點、車型款式、車牌號碼、聯絡方式及交易對價,分別通知A女與男客,進而媒介A女與5名男客完成性交易,構成公務員犯18歲以上之人與未滿18歲之人為性交易、公務員犯使未滿18歲之人為性交易等罪,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亦為相同之認定,分別判處罪刑在案,核有重大違失。
二、蔡曉崙與滿18歲女子QQ於103年4月至6月間、103年11至12月間共為3次性交易,與小V自103年起至105年7、8月止為30次以上性交易,與可可兒於105年12月30日為1次性交易,與葳葳於106年1月11日為1次性交易。蔡曉崙總計與4名滿18歲女子為30次以上之性交易行為,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0條第1款規定,違失情節重大。
三、蔡曉崙與小V曾進行多次性交易,並對小V稱:如果小V性交易被抓了,一定要通知他,他會來幫忙等語。小V於104年年初某日,因從事性交易,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黎明派出所製作筆錄時,撥打電話向蔡曉崙求助。蔡曉崙明知當時警方正嘗試查明小V是否背後另有應召站或媒介者,竟穿檢察官背心到警局,謊稱小V係其表妹,要求警員儘速訊問完畢讓小V回家,警方因而迅速完成筆錄並讓小V離開。蔡曉崙顯係接受小V請託而對警方不當關說,違背檢察官倫理規範第11條規定,違失行為明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