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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務局於保護區違法核准礦業權展限 監察院糾正經濟部

  • 日期:106-10-12

 

監察院就採礦造成國土不當被開發,所立3案,各就「亞洲水泥公司礦業權展限」、「保安林」及「飲用水水源水質保護區」等現有礦區,有無不符生態環境、國土保安、公共利益需求等相關規定,經調查後,提出3份調查報告,均於昨(11)日監察院財政及經濟委員會議審查通過。其中「飲用水水源水質保護區」現有礦區一案,糾正經濟部,並要求行政院督促所屬檢討改善。

 

經濟部被糾正之主要違失為:經濟部礦務局(下稱礦務局)無視飲用水管理條例相關規定,竟未依礦業法向轄區環保機關查詢,即分別於95年間,率予核准高姓業者等多起礦業用地,因位屬飲用水水源水質保護區而應依法駁回之礦業權展限申請案,甚且地方政府環保局已迭次明確告知礦業用地位於該保護區內,詎該局竟又分別於96年至101年間,擅自核准黃姓等多位業者礦業權展限,明顯違法妄為,置國人飲用水安全於不顧,洵有違失,經濟部監督不周,顯難辭其咎。

 

調查報告另針對「飲用水水源水質保護區」現有礦區之管理,認有下列相關缺失,經濟部及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下稱環保署)應檢討改進:

一、   礦務局疏未健全審核機制,迄未將「礦業權設定、展限及礦區異動」等法定申請書件,所應敘明「對飲用水等環境之影響」等涉及環保專業之永續經營事項,會請環保機關、專家學者或相關單位人員,參與審查或表示意見,任由未具環保專業之承辦人獨力審查後,逕循行政程序簽辦後,率為准駁之決定,肇致相關審查結果之專業性及周妥性顯有疑慮,洵有欠當。

二、   國內飲用水水源水質保護區及飲用水取水口一定距離內地區,自87年至91年間完成劃定公告作業後迄今,已近20年,環保署竟尚未依法督同地方政府,會商有關機關,通盤檢討其內既有建築物及土地使用有無污染水源水質情形,僅就個案零星處理,致何類既存建物及土地使用應予拆除之作業標準,盡付闕如,除難以確保零星個案檢討及處理結果之一致性外,尤使保護區既存可能之污染行為,有持續戕害水源之虞,殊有欠當。

三、   「環境保護優先」既屬環境基本法明白揭櫫,國內各級政府均應永矢咸遵之基本原則,環境權更屬全球力倡之新興人權,任何機關皆無以自絕於外,環保署尤應固守中央主管機關職責,強化此永續理念,促請礦務局等各級政府,積極落實於各項施政作為與管制措施,詎該署與該局之相關公文及會議決議,竟多次出現「參酌」、「建議」等消極退縮用語,顯有自我矮化之可議心態,致國人環境人權難以確保,核有欠當。

四、   飲用水水源水質保護區係屬國內第一級環境敏感地區,相關主管機關允應充分合作,偕同提升其保護強度,然經濟部與環保署卻未發揮共同一體之行政機能,迄未健全該保護區內既有礦場之橫向聯繫管制及聯合檢查機制,肇使保護區主管機關無以掌握轄內礦業權之異動與即時動態資訊,致未能適時勾稽查核與依法查處,遲至監察院調查後,始被動察覺闕漏不足而早應設法檢討改善之處,行事消極因循,核有欠當。

 

監察委員強調,礦務局於101年3月28日違法核准之黃姓等業者申請展限案,臺東縣政府環境保護局先前既已3度告知礦務局,其礦業用地部分位於成功飲用水水源水質保護區內,明確係屬「設定礦業權後新增礦業法第27條所列情形之一」,應依礦業法第31條駁回其展限案,詎該局竟昧於事實,分別於相關審查結果,勾選及填寫「無」。甚且,礦務局既非飲用水管理條例明定之主管機關,竟越權以該條例主管機關自居,擅為有利業者之解釋,不無圖利業者之嫌,以上礦務局是否涉有刑法「公文書登載不實」及「不法圖利業者」罪嫌,監察院嚴正要求行政院督促法務部依法查辦,並議處失職主管人員。

 

監察委員誠摯呼籲,礦務局長期為政府機關的冷衙門,相關業務鮮少予外界檢視的機會,不免有不合時宜或藏污納垢之可能,現因亞洲水泥股份有限公司礦業權展限案及齊柏林導演不幸辭世而一夕翻紅,成為國人關注對象,值此民氣可用及礦業法翻修之際,行政院允應督促所屬針對監察院調查發現的缺失,切實檢討改進,以澈底革除其沉痾與弊病,讓公義溫暖陽光普照,促使礦務局各項業務皆能納入環境保護優先之永續經營理念,苦民所苦,依法行政,以步入正軌,始為礦業之幸,全民之福。

 

 

附圖:現場照片(來源:監察院106年8月31日實地拍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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