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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務局恣意解釋法令 保安林礦區租約久懸未決 監察院糾正經濟部與農委會

  • 日期:106-10-12

監察院就採礦造成國土不當被開發,所立3案,各就「亞洲水泥公司礦業權展限」、「保安林」及「飲用水水源水質保護區」等現有礦區,有無不符生態環境、國土保安、公共利益需求等相關規定,經調查後,提出3份調查報告,均於昨(11)日監察院財政及經濟委員會議審查通過。其中「保安林」現有礦區一案,糾正經濟部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下稱農委會),並要求行政院督促所屬檢討改善。
經濟部及農委會分別被糾正之主要違失如下:
一、 經濟部方面:依據礦業法第31條對於礦業權展限之申請採「原則同意,例外駁回」方式,致使經濟部礦務局(下稱礦務局)可自行以礦業權申請展限案無申請增區行為,無需就原領礦業權範圍再次取得林業主管機關之意見,而逕為核定,不啻影響林業主管機關對於經管林地之經營與管理,林業主管機關之權責顯被架空。又縱林業主管機關業以後續之探、採礦,難免影響保安林地表植生狀況及周邊地質之穩定,有違保安林設立目的為由,依法建議不宜將涉入保安林之區域列入礦業權展限範圍內(如益興礦業股份有限公司於101年間為所領臺濟採字第5563號礦業權展限案、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於102年間為所領臺濟採字第5442、5443、5444、5445號礦業權展限案等)。然礦務局嗣後仍核准上開礦業權展限,且未將礦業權展限結果函復農委會知悉,實為恣意解釋法令,核有違失。
二、 農委會方面:目前保安林礦區中,計有7筆租約,面積共16.9237公頃之出租林地,因租約屆期而為停工狀態,各該租約多數逾期超過1年以上,部分契約甚至已逾期超過6年,卻久懸未決,空窗經年,相關監管規定與退場機制形同虛設,洵有未當。為避免肇生後續山林復育及水土保持等疑慮,農委會與經濟部允應儘速研商後續因應方案及制度化處理機制,依法妥適處理。
調查報告另針對「保安林」現有礦區之管理,認有下列相關缺失,經濟部及農委會應該檢討改進:
一、 截至106年8月底止,全國計有13個礦區,其礦業用地位於保安林內,重複保安林面積約131.7784公頃。揆諸保安林劃設目的,主要係為鞏固土石、涵養水源,惟採礦之後,岩盤露出,土壤淺薄,復育造林不易,難以復原,影響保安林劃設之目的。近來極端氣候變遷,風災豪雨頻仍,土石崩落坍塌隨時可能發生,山林保育工作已然刻不容緩,時值礦業政策與礦業法規檢討修正之關鍵時機,現行保安林探採礦政策允宜配合審慎評估檢討。
二、 農委會僅以保安林地市價年息4%計算土地租金,租金低廉,然保安林兼具防禦危害與保護公眾利益之功能,出租作為礦業用地後,炸山採礦,山林掏空,除嚴重影響森林生態外,亦改變原有地形地貌,外部環境成本高昂。農委會所收租金與環境所受損失顯失均衡,應儘速檢討保安林地土地租金計算方式,以合理反映採礦外溢之環境成本。
三、 經濟部未依據保安林經營準則相關規定,會同農委會及直轄市、縣(市)政府,共同監督礦業權者對於水土保持之實施及維護,逕由各機關自行辦理,橫向聯繫機制付之闕如,核有未當。
監察委員林雅鋒及副院長孫大川呼籲,在極端氣候變遷下,風災豪雨不斷,土石崩落坍塌時有所聞,水土保持問題與山林保育工作,亟需全民共同關注與正視。礦務局長期為政府機關冷衙門,潛藏部分法令規定不合時宜,配套措施執行不力等問題,時值礦業法規檢討修正之關鍵時刻,相關權責機關允依監察院調查發現缺失,澈底檢討,以確保山林永續與國土保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