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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層員警專案績效壓力大 栽槍養案各類違規問題多 監察院糾正內政部警政署及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 日期:106-10-05

基層員警因內政部警政署所規劃各類短期專案績效壓力,時有養案、栽槍、違規等積弊,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未能責令所屬切實依規定執行職務,內政部警政署未能訂定合理專案績效指標,以改善基層員警壓力,監察院內政及少數民族、司法及獄政委員會聯席會議今(5)日通過監察委員王美玉、劉德勳提案,糾正內政部警政署及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請行政院轉飭所屬切實檢討改進。
糾正案文指出本案缺失如下:
一、毒品嫌犯密集為各警察單位調查後,因脫逃而溺亡。
101年1月18日、19日,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下稱平鎮分局)平鎮派出所發生所長帶同員警為了春安工作績效,向查獲毒品嫌犯劉○鴻談條件,如劉○鴻交槍交人,即不辦其所涉毒品罪,劉○鴻於被員警控制下,栽槍予無辜民眾,使其被查緝起訴。而劉○鴻在19天內(均為春安工作期間),又連遭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下稱楊梅分局)富岡派出所、新屋分駐所調查其所涉竊案,劉○鴻疑似為了避免再回去服刑,從警車後座開門脫逃,於員警追趕過程中,自行跳入池中不幸溺斃。
二、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未能責令所屬單位,切實依規定辦案。
糾正案文指出,平鎮分局平鎮派出所員警於未立案下,涉及栽槍、誣告、縱放人犯等嚴重違失,平鎮分局偵查隊副隊長及正副分局長均未能督飭所屬,切實依規定辦案,也沒有詳實審核移送地檢署之證據資料,致無辜民眾被起訴。另楊梅分局偵查隊將鑑識嫌犯資料交由派出所員警自行調查,亦違反辦案程序,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未能責令所屬單位,切實依規定辦理刑事案件,核有違失。
三、毒品嫌犯死亡導源於接連調查,與春安績效壓力有關。
糾正案文亦指出,從劉○鴻在19天內短期密集地被警察機關調查,其原因與春安工作績效之要求難脫關係。前平鎮分局平鎮派出所員警及所長於調查中即稱春安工作是一年一度重要工作,所長壓力很大,基層員警都很想查到槍;而平鎮分局前副分局長亦稱,這種績效壓力就像目標管理的方式,自內政部警政署一路要求下來,今年查了1件,可能明年就要查到2件這樣的方式等語,顯見春安工作的績效要求,確實已帶給基層員警甚大壓力。
四、九成以上民眾知道警察有養案情形,春安工作計畫實際上是警察機關績效至上的周年慶檔期。
依網路臉書專頁「靠北警察」的調查,有九成以上的民眾聽聞過,員警為了春安工作績效,而有養案以待春安期間再行破案的情形。再依據內政部警政署提供的資料,101年度到104年度春安工作期間大約3個星期,但該期間查獲槍枝數、彈藥數、案件數或人數等,高者可達全年度的36%,低者亦有13%以上;然而105年度,內政部警政署就春安工作績效不納入槍彈評比後,該年度的春安工作期間查獲槍枝數、彈藥數、案件數或人數,立即減少為只占全年度的2%,顯然春安工作已經成為警察機關僅求績效的周年慶檔期。
五、內政部警政署雖廢除春安工作,惟換湯不換藥,基層員警短期專案績效壓力仍在。
內政部警政署對上述民眾質疑養案的情形則說明,為了避免前開養案、造假的問題,故105年已經不將槍枝納入春安工作評比項目,106年更是廢除春安工作,改以「加強重要節日安全維護工作」取代。然經監察院調查,106年度「加強重要節日安全維護工作」列入評比的「取締職業性賭場」項目,於該期間之破獲件數,則占105年全年度件數之37.94%,是否有換湯不換藥,形成另一類養案的情形,仍然有待觀察。
六、績效壓力真正問題在於,關鍵績效指標的建立是否合理。
因此,糾正案文引用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網頁「警政署不敢面對的績效真相」文章內,訪問台灣警察工作權益推動協會理事蕭仁豪指出,警察機關關鍵績效指標 (Key Performance Indicators,下稱KPI)之訂定未附理由,以致無法檢視其科學性與合理性。內政部警政署僅一味的要求績效,卻沒有以科學及合理的方式訂定及檢視KPI,反而容易致生養案、造假的情事,核有違失。
監察委員王美玉、劉德勳特別表示,本案毒品嫌犯固然因涉犯刑案而被調查,且係脫逃時溺亡,實屬不幸,然其所以會在短期內密集的被各派出所、分駐所調查,實肇因於基層員警為了達成春安工作績效之要求。無論內政部警政署就短期專案如何修正或改革,只要為了管核考評,一定會產生比較的壓力,而這些壓力從內政部警政署層層要求下來,壓力必然轉置於基層員警上。內政部警政署與其一再三申五令禁止養案、造假,未若關注於專案KPI的訂定是否合理而符科學性,公開重要績效指標之建立模式,以供檢視,並建制基層員警反映管道,始能適切地降低基層員警的績效壓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