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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臺南縣佳里鎮公所前鎮長徐正男利用興辦工程案件之機會圖利廠商 遭監察院彈劾

  • 日期:106-09-21

原臺南縣佳里鎮公所(現改制為臺南市佳里區)前鎮長徐正男,於該公所民國(下同)95年7月至97年4月間,辦理限制性招標之公共工程時,圖利廠商,違反公務員服務法規定,監察院今(21)日審查,通過監察委員江明蒼、王美玉提案,彈劾徐正男,全案移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理。
徐正男自95年3月1日起至99年12月24日止,擔任原臺南縣佳里鎮公所鎮長,對於該公所辦理限制性招標之公共工程,擁有指定參與比價廠商之權限,卻基於圖特定廠商私人不法利益之犯意聯絡,於辦理該公所5件公共工程招標前,事先內定特定廠商為得標廠商,再通知配合廠商參與虛偽比價,使特定廠商順利得標圖得不法利益,總計新臺幣189,820元,嚴重敗壞法紀及機關形象。
監察委員表示,徐正男於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審理時,對於犯罪事實一概否認,辯稱係根據承辦人提供之優良廠商名單,隨意勾選三家,批示參加比價,沒有內定得標廠商,且於監察院詢問時,辯稱不認識內定得標廠商,係承辦人與得標廠商要推卸責任,所以都推說是其指使等語,然法院判決書中對其犯罪事實,論述綦詳,核其所辯,均係卸責之詞,不足採信。徐正男所為,除觸犯刑法外,並有違公務員服務法第5條、第6條規定,應有予以懲戒之必要。爰依憲法第97條第2項及監察法第6條之規定提案彈劾,移請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