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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縣和美鎮前鎮長王水川僱用三親等姻親擔任清潔隊技工、鎮公所工友及轉化一親等姻親擔任鎮公所技工 違反公開甄選、迴避及轉調等相關法令 監察委員江明蒼、章仁香提案彈劾

  • 日期:106-09-18

彰化縣和美鎮前鎮長王水川在擔任鎮長期間,於103年6月4日僱用三親等姻親陳○詒擔任清潔隊技工,嗣於103年9月29日轉調陳○詒擔任鎮公所工友,違反公開甄選、迴避及轉調等相關法令,王水川復於同日轉化一親等姻親林○玲擔任鎮公所技工而未予迴避,違反行政程序法第32條第1款及公務員服務法第17條等規定。監察院彈劾審查會今(18)日審查並通過監察委員江明蒼、章仁香提案,彈劾王水川,全案移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理。
彈劾案文指出:王水川自95年3月1日起至103年12月25日止擔任彰化縣和美鎮鎮長。查行政院原人事行政局(現為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於91年7月1日函示,行政院暨所屬機關學校之工友(含技工、駕駛)員額,自即日起一律凍結不補;又行政院94年10月11日函示重申地方機關之工友仍維持不得新僱,然清潔隊之隊員、工友、技工等不在此限。
又按行政院103年3月3日函示,清潔隊僱用隊員、工友(技工)應以公開徵選方式辦理,且行政程序法第32條第1款規定,公務員對三親等內姻親為當事人之行政程序中,應自行迴避;公務員服務法第17條規定,公務員執行職務時,遇涉及其家族之利害事件應行迴避;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條第1項規定,機關長官不得在本機關任用其三親等內姻親等規定。詎王水川在自宅收受其妻弟之女陳○詒簡歷後,竟指示交辦該鎮公所前主任秘書丁○功,而未辦理公開徵選及迴避,嗣陳女通過試用考核,自103年9月27日起正式僱用,然其實際上則在該鎮公所財政課辦理業務,從未至清潔隊工作。另王水川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7條規定,假借鎮長之權力,圖其媳婦即該鎮公所工友林○玲之利益,再指示丁○功代為決行,於103年9月29日將林○玲轉調成為技工,於同日再將陳○詒從清潔隊技工轉調至該公所工友,使得陳○詒成為該鎮公所編制內之工友,嚴重損害政府信譽。
監察委員江明蒼、章仁香表示,王水川對於僱用陳○詒擔任清潔隊技工及轉調至該鎮公所工友,坦白承認;又對於轉化林○玲擔任該鎮公所技工,亦予承認。惟辯稱其不知道僱用清潔隊之工友(技工)需要公開甄選,也不知道對於三親等姻親要迴避任用之法令,及鎮公所的工友與清潔隊隊員不得互調之規定,其係按慣例辦理,王水川又辯稱因清潔隊是鎮公所的附屬單位非鎮公所「本機關」,故不適用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條第1項三親等姻親迴避的限制。
惟據公務員懲戒委員會101年度鑑字第12289號議決書意旨,略以:「公務員之違失責任,非可以不知法律規定而免除其違法責任。」及該會105年鑑字第13881號判決:「按任何法律一經頒布施行,人民即有遵守之義務,不得以不知法律而解免其守法義務。」故王水川所辯不知道僱用清潔隊之工友(技工)需要公開甄選、迴避任用及鎮公所技工與清潔隊技工不得互調之相關法令一節,尚無法因此免除其違反上開法令之行政責任。
至其所辯因清潔隊是鎮公所的附屬單位,故不適用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條第1項之迴避任用規定云云。經查,為落實政府用人制度公開、公正及公平之精神,並避免形成濫用私人與贍恩徇私等弊端,鎮公所及清潔隊隊員、工友及技工之僱用,自應一體適用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條第1項之迴避規定,不容斷章取義割裂,謂附屬單位不適用,是其所辯顯係誤解法律。況行政程序法第32條第1款及公務員服務法第17條就公務員對三親等內姻親為當事人之行政程序中或公務員執行職務時遇有涉及家族之利害事件,均有應行迴避之規定。故王水川僱用陳○詒為清潔隊技工、鎮公所工友及轉化林○玲為鎮公所技工,均違反上開迴避僱用之法律,應無疑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