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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平鎮分局員警為春安績效栽槍誣告 監察院提案彈劾

  • 日期:106-09-12

監察院今(12)日上午召開彈劾審查會,通過監察委員王美玉、劉德勳之提案,彈劾前桃園縣政府(現改制為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以下簡稱平鎮分局)平鎮派出所(以下簡稱平鎮派出所)前所長吳彥霖、警員丁政豪、李永龍及林照雄等4人,為春安績效,栽槍誣告無辜人民,嚴重戕害警察形象,移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理。
彈劾案文指出4名員警違法失職事實如下:
一、 丁政豪、李永龍、林照雄及陳威於民國101年1月18日、19日(春安工作期間),於未立案情形下,逕自前往非轄內毒犯劉○鴻住處,經違法搜索後,查得劉○鴻身上安非他命毒品、現場毒品殘渣袋及劉○鴻女友為通緝犯,惟因平鎮派出所前一年春安工作績效墊底,李永龍等員警欲取得槍枝績效,乃共謀要求劉○鴻交槍交人,以換取不偵辦其與女友之案件,現場毒品殘渣袋則由在場人古○文、張○溥承認後移送,員警並共謀製作不實調查筆錄等公文書,李永龍嗣後將安非他命還給劉○鴻。
二、 當晚到場支援之平鎮派出所所長吳彥霖,經李永龍等人告知上開條件後,竟夥同共謀實行。吳彥霖等人遂控制劉○鴻及其女友,先由劉○鴻委託友人張○鎊等人放置槍彈於與劉○鴻不對盤之黃○鈞住處,員警待黃○鈞回來時,即予搜索,惟因不明原因並未搜索到槍彈。劉○鴻再委託張○鎊將槍枝放置於其同學葉○圩之工廠廁所天花板後,劉○鴻遂開車進入該工廠,員警假意尾隨入內,違法搜索查得槍彈,進而共謀製作不實之調查筆錄等公文書,將葉○圩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桃園地檢署),至於劉○鴻及其女友則被員警縱放。
三、 桃園地檢署檢察官於101年3月13日為葉○圩案開庭,以證人身分傳訊丁政豪、李永龍及陳威,3人供前具結證稱:不是本來就知道槍彈是在天花板,而是搜索後才查到等不實證詞,影響偵查正確性。
彈劾理由指出,4名員警除已違反刑法第163條第1項縱放罪、第165條隱匿刑事證據罪、第168條偽證罪、第169條第1項誣告罪、第213、216條製作並行使不實公文書罪、第307條違法搜索罪等,涉有刑事責任外,亦有違反「警察偵查犯罪手冊」、「各級警察機關處理刑案逐級報告紀律規定」及「警察機關通報越區辦案應行注意事項」等程序規定,從而與公務員服務法第1條應依法令從事職務、第5條公務員應誠實之規定有違。
監察委員王美玉、劉德勳表示,在調查中發現,葉○圩於警察局之調查筆錄中,矢口否認持有槍彈,並提出當時係劉○鴻之朋友(即張○鎊)先來借廁所後,警察遂立即進來查槍,顯然被栽槍之抗辯,劉○鴻之筆錄亦稱員警係尾隨進入搜索,然而平鎮分局偵查隊未善盡偵查職責,未詳加查證,即率將葉○圩移送桃園地檢署,亦為造成無辜民眾被移送之原因。
監察委員王美玉、劉德勳特別指出,本案劉姓嫌犯固然涉有相關毒品及竊盜案,惟員警為了春安工作績效而要求毒犯交槍交人之行為,實不足採,更牽連無辜第三人受累。涉案員警之職等雖不高,惟均係從事第一線犯罪偵防之重要工作,卻未能謹慎以對,甚且玩忽法令,罔顧人權,多少冤案將由此發端,其違失行為實屬嚴重。然而本案自101年1月發生、103年檢察官指揮法務部廉政署幹員發動偵辦迄今,內政部警政署對於涉案員警均未移送懲戒,除短暫停職外,亦無任何懲處處分,李永龍已經退休,陳威迄今逃亡未歸,對於公平正義實屬有虧,故特予彈劾,移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理,以昭懲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