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育幼院院童遭生輔員虐死案 監察院糾正苗栗縣政府及新竹縣政府

  • 日期:106-09-08

105年10月9日下午,苗栗縣聖方濟育幼院(下稱聖方濟育幼院)安置的受虐兒何姓院童(下稱何童)因未完成學校功課,必須繼續寫作業,但受到同儕自由活動而分心,張姓生輔員因此管教何童,雙方發生爭執,張姓生輔員將何童過肩摔,使何童頭部撞擊到地面,致其頭部外傷併顱骨骨折、顱內出血及腦損傷等傷害。何童摔倒後,顯露出痛苦的表情並有嘔吐現象,由2名院生協助將何童抬回床上休息,聽到他一直喊「媽媽救我……」。因育幼院未積極將何童送醫,致使他因中樞神經性休克死亡。監察院於106年9月7日通過糾正苗栗縣政府及新竹縣政府。
監察院內政及少數民族委員會議於106年9月7日通過監察委員王美玉之「聖方濟育幼院105年10月間發生何童遭生輔員管教過當致死案件」調查報告,針對受虐兒何童安置在機構內卻仍遭暴力傷害致死,糾正苗栗縣政府漠視對聖方濟育幼院之查核及管理責任、糾正新竹縣政府未落實對何童之輔導計畫。由於安置機構已屬受虐兒童及青少年之最後一道防線,調查報告並促請衛生福利部(下稱衛福部)改善管理兒少安置機構,以維護兒童人權。
監察委員調查發現,本案張姓生輔員並非第1次對院生施暴,也曾發生對其他院生「過肩摔」、「打耳光致瘀血」、「用頭撞牆壁」等行為,因此遭院方施予心理諮商、處分停職1至2個月。聖方濟育幼院對於張姓生輔員連續不當管教院生之行為,違失情節嚴重,卻未依法通報苗栗縣政府,苗栗縣政府迄今未依法對該院違反通報責任之人員裁處罰鍰,核有違失。
調查報告並指出,本案事發前,聖方濟育幼院曾於105年6月4日發生院生反映,遭另一名黃姓生輔員要求下跪之嚴格管教情事。惟苗栗縣政府不但未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83條規定,對該下跪事件予以詳查、命育幼院限期改善,之後也未將育幼院對院生之照顧管教事項列為查核重點,遲至本案事發後,始知該名黃姓生輔員對院生有「用衣架毆打」、「關門踹院生」及「寫檢討自述表一整夜」等嚴格管教行為,忽視該育幼院對院生嚴格管教及不當對待之管理方式。苗栗縣政府對聖方濟育幼院應負監督責任,因稽查不力導致該育幼院院生多人陸續受傷害,損及個案權益甚鉅,核有重大違失。
另,本案被害何童自100年8月8日經由新竹縣政府轉介安置至聖方濟育幼院,迄本案105年10月9日事發,安置收容逾5年時間,新竹縣政府未落實對何童原生家庭定期追蹤評估、積極提供親職功能改善之處遇服務,也未對何童提出長期輔導計畫,也有違失。
本案事發後,聖方濟育幼院遭苗栗縣政府處分停業半年,原安置於該育幼院之28名院生陸續被轉介安置至其他兒少安置機構,有個案甚至於短期內轉安置至2個機構。惟目睹該事件之院生,陸續出現晚上必須開燈睡覺、用棉被把自己包起來、甚至說夢話喊:「不要再打了」等身心創傷症狀,促請衛福部允應督導個案所在之縣市政府,對目睹事件院生進行後續追蹤,並提供適切之心理諮商輔導。
監察委員指出,聖方濟育幼院收容院生來源多元,包括過動、偷竊、逃學逃家、遭亂倫、遭遺棄、疏忽及身心虐待等不同類型個案,實務上,複雜、難以管教個案經常被拒收,該育幼院不拒絕收容個案之態度實值嘉許,惟後續並無提升照顧人力比、引入資源及相關配套輔導措施,致工作人員無足夠能力以因應輔導多元類型個案。衛福部對此尚無相關因應機制,提供機構依循,允應研謀改善。
調查報告也指出,機構生輔員面對多重問題個案,輔導困難度高,屬高壓力工作,惟生輔員遭遇問題時,缺乏諮詢及情緒支持管道,無法及時處理,容易造成院生與生輔員之相互對立,衛福部允應研謀改善對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