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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輔會辦理榮民醫療輔具補助,長期違反政府採購法;又臺北榮總身障重建中心受託執行補助案,未結合身心障礙鑑定與需求評估新制,亦未建立訪價機制,其服務與功能亟需重新調整,以維榮民及一般身障者就醫重建之權益

  • 日期:106-07-21

審計部民國(下同)104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指出,「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下稱退輔會)補助年長及身心障礙榮民裝配醫療輔具,並委託臺北榮民總醫院(下稱臺北榮總)辦理採購,惟未依政府採購法,且委託作業無相關適法程序,又部分項目收取之價差逾採購價格5成。」監察院國防及情報委員會決議派監察委員江綺雯、江明蒼調查,於106年7月20日通過調查報告,要求退輔會檢討改進。
本案經兩位監察委員調查發現,退輔會編列預算,辦理「退除役官兵身心障礙重建及醫療輔助器具」補助作業,卻以「簡化作業流程」及「全程服務榮民」為由,長久以來採「預算撥付」及「任務交付」方式,專案簽准,委由臺北榮總執行,違反政府採購法之規定。本案於105年10月啟動調查時,退輔會旋即於106年3月依政府採購法(雖二度流標)以最有利標,續由臺北榮總身障重建中心承接,積極改進態度,尚屬可取。
曾任北、高兩市社會局局長的監察委員江綺雯表示,聯合國世界衛生組織(WHO)於西元2001年發表國際功能、障礙與健康分類【International Classification of Functioning, Disability and Health;簡稱ICF;其前身即為西元1980年發展的國際損傷、障礙及殘障分類(ICIDH)】。ICF重新看待「身心障礙」的定義,不再僅將身心障礙侷限於個人的疾病及損傷,同時須納入環境因素與障礙後的影響,使服務提供者更可貼近身心障礙者(下稱身障者)的需求。我國則於96年修法,將ICF新制納入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下稱身權法),作為身心障礙鑑定及配置輔具的依據。
兩位江委員指出,國內身障者是依身權法相關規範,取得醫療輔具相關資源,而具榮民身分者,則是依退輔會自訂的相關規範取得。96年修法納入的ICF新制有5年緩衝期,已於101年全面施行,而退輔會至今仍以舊制,僅由專科醫師專責鑑定的方式,經審查符合申請規定者即予配發,無需經ICF鑑定。因此,為提供更適宜之醫療輔具予身心、生理機能障礙及孱弱之榮民,退輔會允宜結合現行新制之評估精神,研議修正法規之可行性。
監察委員江綺雯、江明蒼又指出,臺北榮總身障重建中心是以整體復健醫療為服務,並依榮民需求提供輔具,惟其轉購或自製之醫療輔具售價,往往高於採購價格,由於在輔具裝配及使用上,該中心設有專業醫事人員進行評估及客製化的服務等相關成本,故售價高於採購價格,尚屬有據,惟多方訪價建立機制,定期檢討售價,仍屬必要,以節省公帑,並造福更多需求者。
再者,臺北榮總身障重建中心自36年成立至今,70年來,肩負著為退除役官兵身障者之醫療復健輔具之責,近年因需求而申請醫療輔具之榮民人數銳減,該中心已擴大服務及於一般民眾,惟仍需面對以下困境:人員聘任不易、專業技術待提升、人事及物料成本過高、設備設施老舊等問題。此外,坊間的醫療器材及輔具中心的營運方式,已趨多元便捷,該中心的服務與功能實有重新調整之必要。退輔會及臺北榮總允宜關注所屬身障重建中心必要之協助,以維榮民及一般身障者就醫重建之權益,並精進該中心所肩負之工作使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