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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前副市長許志堅收賄615萬餘元、未申報財產及不當飲宴 監察委員高鳳仙、尹祚芊提案彈劾

  • 日期:106-07-11

有關「新北市政府前副市長許志堅涉嫌於擔任新北市都市更新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期間收賄,協助樂揚建設公司及寶興開發公司兩建商加速通過『板橋介壽段』及『新店廣明段』都更案審議,經法院裁定羈押禁見。究其有無貪瀆或其他行政違失情事」乙案,全案調查後,經監察委員高鳳仙、尹祚芊提案彈劾。監察院彈劾案審查會於今(11)日上午審查,並通過新北市政府前副市長許志堅之彈劾案。
監察委員高鳳仙、尹祚芊表示,許志堅職司新北市政府副市長要職,並擔任都市更新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負責新北市都市更新案件之審議,竟為貪圖私人不法利益,與營建業者周麗惠密切接觸,協助加速「新店廣明段」都市更新順利進行,先後收受現金、名錶3只、金條2條等賄賂,總計價值新臺幣(下同)615萬6,350元,重創公務員之廉潔形象;又許志堅先後收受周麗惠贈與之高價名錶及金條,均未依規定向監察院申報財產;且多次參加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之飲宴應酬、接受招待,故提案彈劾許志堅。
監察委員高鳳仙、尹祚芊指出本案彈劾之詳細理由如下:
一、許志堅擔任新北市政府副市長及新北市都市更新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職務期間,自100年5月起至103年6月止,收受寶興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胡姓監察人之配偶周麗惠交付之賄賂,包括現金509萬2,000元、總價59萬850元之名錶3只及價值47萬3,500元之金條2條,合計615萬6,350元,協助該公司所提「新店廣明段」都市更新案審議之進行,觸犯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3款之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0年,褫奪公權5年;又許志堅與周麗惠等人以虛報薪資之方式,掩飾其收受賄賂,足以生損害於財政部臺北國稅局對於稅捐稽徵之正確性,共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5款之利用不正方法致生不實罪2次,分別被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4月及3月,違法情節,核屬重大。
二、許志堅於101年12月14日收受周麗惠贈與價值21萬6,750元之蕭邦錶1只,並於103年5月間為其女兒之婚禮,要求周麗惠代為購買各5兩重,價值47萬3,500元之金條2條,惟許志堅收受後,迄今仍未支付代購費用,顯係以代購為名而為贈與之實。該蕭邦錶及金條均由許志堅保管至檢察官指揮法務部廉政署扣押為止,屬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應予申報之「其他具有相當價值之財產」,詎許志堅未依規定向監察院申報財產,違法情節,核屬重大。
三、許志堅自100年6月起至103年6月止,多次參加與其擔任新北市政府都市更新案審議職務有利害關係者周麗惠之飲宴應酬、接受招待,違反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第7點第1項之規定,違法情節,核屬重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