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屏東縣崁頂鄉前鄉長鄭志成利用興辦工程案件之機會向業者收取回扣 遭監察院彈劾

  • 日期:106-06-06

屏東縣崁頂鄉前鄉長鄭志成利用鄉內興辦工程案件之機會,向廠商收取回扣,違反公務員服務法規定,監察院今(6)日審查,通過監察委員方萬富、蔡培村提案,彈劾鄭志成,全案移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理。
鄭志成自95年3月1日起擔任屏東縣崁頂鄉鄉長,至99年2月28日止。其於任鄉長期間,與同居女友唐郁芳共同利用經辦公共工程之機會,向廠商收取回扣總計新臺幣(下同)184萬元,違反公務員官箴,且嚴重影響機關及公務員之聲譽,其違法失職之事實如下:
一、 利用經辦「崁頂鄉全鄉公園體育設施改善計畫工程案」,向得標廠商收取回扣55萬元。
二、 利用經辦「崁頂鄉187線城鄉新風貌改善規劃設計案」,向得標廠商收取回扣12萬元。
三、 利用經辦「崁頂鄉過溪子段0453地號自行車道設置工程案」,向得標廠商收取回扣40萬元。
四、 利用經辦「屏東縣崁頂鄉運動公園等新建工程案」,向得標廠商收取回扣70萬元。
五、 利用經辦「屏58線周遭道路改善工程委託測設、監造工作案」及「崁頂社區美化工程等3案」,向得標廠商收取回扣7萬元。
監察委員表示,鄭志成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審理時,對於收取回扣一概否認,辯稱皆是同居女友所為,於事前均不知曉,然法院判決書中對其共謀犯罪事實,論述綦詳,核其所辯,無非翻異飾卸之詞,顯不足採。鄭志成所為,除觸犯刑法外,並有違公務員服務法第5條、第6條公務員應誠實清廉謹慎、不得假藉權力,以圖本身利益等規定,已嚴重戕害公務人員廉潔形象,為整飭官箴,並杜絕僥倖,應有予以懲戒之必要。爰依憲法第97條第2項及監察法第6條之規定提案彈劾,移請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