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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辦理動物園園外服務中心鑑定及拆除過程核有違失 監察院糾正

  • 日期:106-05-11

臺北市政府所屬市立動物園(下稱市立動物園)辦理園外服務中心結構鑑定及拆除期間,核有多項違失。監察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於今(11)日通過並公布監察委員仉桂美、包宗和提案,糾正臺北市政府。
糾正案文指出本案缺失如下:
一、臺北市政府因應臺北市議會要求,市立動物園於102年再度辦理園外服務中心結構鑑定,惟委託之3家專業廠商於執行契約過程中,有關鋼筋配置、保護層厚度、抗壓強度試驗、中性化深度試驗及氯離子含量檢測試驗等材料試驗之數據,均係抄襲100年第1次結構鑑定報告內容,該府相關人員未確實審查,核有違失。
二、市立動物園自100年起,即多次簽報市長,欲拆除園外服務中心5棟建築物,101年以欲興建「臺北水族館」為由,向審計部臺北市審計處申請同意未達年限之建築物拆除報廢,102年市長裁示「任內不興建水族館」,惟該園仍於103年以本案經審計部備查在案,再簽市長,終獲首長同意後,於103年底拆除完畢,但園外服務中心現址未來方向,迄今仍未定案,該府未再度函報審計部同意,即予拆除,核有疏失;另據結構鑑定報告書載述,5棟建築物鑑定當時,其中3棟現況耐震能力足夠,無需進行結構補強;2棟需補強,惟未達拆除重建標準,倘欲興建水族館,始建議全部拆除重建,惟該府對外均以該等建築物拆除有其必要性與急迫性,顯有誤導大眾之虞,顯有違失。
三、臺北市政府所屬市立動物園於102年初,二度簽報市長,欲動用第二預備金,辦理園外服務中心結構鑑定,簽中敘明自內政部營建署「建築物耐震能力詳細評估工作之共同供應契約」中,洽詢3家專業廠商,惟其中社團法人新北市結構工程技師公會於100年7月底後,即未列入共同供應契約廠商,該園未察,將已逾期1年5個月之錯誤資訊,奉市長批核,至簽約前始被告知而臨時更換,顯有怠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