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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竹市茄苳接西濱聯絡道路新闢工程評估失當監察院糾正內政部營建署、新竹市政府

  • 日期:106-05-04

內政部營建署及新竹市政府辦理「新竹市茄苳接西濱聯絡道路新闢工程」執行情形案件,評估審查過程未盡周全,肇致投入經費無法發揮效益,監察院內政及少數民族委員會於今(4)日通過並公布監察委員李月德、包宗和及陳慶財提案,糾正內政部營建署及新竹市政府(下稱市府)。
糾正案文指出之缺失如下:
市府於「新竹市茄苳接西濱聯絡道路新闢工程」可行性評估辦理過程,未納入目標年交通量預測、環境影響說明、用地取得作業及進度等重要事項,查與「生活圈道路交通系統建設計畫(市區道路)補助執行要點」規定不符;又內政部營建署於可行性評估審查過程,對於上開缺失亦未適時指正要求改進,即率爾核定興建計畫。詎計畫執行中,市府以「財政負擔暴增、用地無法取得、環評結論遭撤銷」為由,於104年1月市府市務會議決議暫緩推動該工程,肇致該署辦理委託技術服務及市府辦理環境影響評估審查等所投入經費新臺幣4,322萬餘元,無法發揮應有投資效益,均有違失。
本案另就下列缺失,要求市府督飭所屬切實檢討改進:
一、 市府於「新竹市茄苳接西濱聯絡道路新闢工程」用地徵收辦理過程,輕忽部分土地所有權人自始即堅決反對興建之立場,且於內政部土地徵收審議小組之專案小組審查會議期間,對於諸多疑點,無法具體回應,顯欠周妥。
二、 市府102年11月28日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委員會第4次會議審查「新竹市茄苳接西濱聯絡道路新闢工程」環境影響說明書時,會議中有多位委員提出多項質疑,並要求補正諸多事項,市府本應俟開發單位補充修正完畢後,再提會討論決議,詎市府於該次會議即率爾作成有條件通過環境影響評估之審查結論,嗣因民眾不服上開審查結論所作處分,提起訴願,案經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04年1月9日訴願決定撤銷原處分。市府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委員會於該工程環境影響說明書之審查過程,顯有未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