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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縣二水鄉前鄉長許文耀收受業者賄賂且洩漏關於採購應秘密之資訊 遭監察院彈劾

  • 日期:106-05-04

彰化縣二水鄉前鄉長許文耀利用鄉內興辦工程案件之機會,收受業者交付之賄賂、洩漏關於採購應秘密之資訊,違反公務員服務法規定,監察院今(4)日以11票對1票,通過監察委員方萬富、江綺雯提案,彈劾許文耀,全案移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理。
許文耀自95年3月間起擔任彰化縣二水鄉鄉長,至99年2月28日屆滿後,競選連任失利,然因對手經判決當選無效,再度透過民選,於100年4月8日擔任二水鄉鄉長。許文耀明知有關標案招、開標過程,應本於公平方式為之,而機關辦理招標,不得有造成不公平競爭之相關行為,惟許員辦理鄉內公用工程業務(「觀光自行車道工程案」、「多功能運動公園工程案」),竟有收受賄賂、洩漏關於採購應秘密之資訊,違反公務員官箴,且嚴重影響機關及公務員之聲譽,其違法失職之事實,分述如下:
(一) 利用經辦「觀光自行車道工程案」機會,向業者收取賄賂新臺幣(下同)101萬1,000元。
(二) 利用經辦「多功能運動公園工程案」機會,向業者收取賄賂9萬1,700元。
(三) 洩漏2案之委託規劃設計、監造服務費之的底價費率為7%至7.5%予業者知悉。
監察委員表示,許文耀於約詢時對於收賄坦承不諱,雖稱為爭取經費建設鄉里,避免預算執行不力,並未違背職務,且對於量刑過重表示不服云云,核其所辯,僅為衡量懲戒輕重之依據,尚不能據以免責。核其所為,除觸犯刑事法外,並有違公務員服務法第4條第1項、第5條、第6條公務員應保守政府機關機密、誠實清廉謹慎、不得假藉權力以圖本身利益等規定,已嚴重戕害公務人員廉潔形象,為整飭官箴,並杜絕僥倖,應有予以懲戒之必要。爰依憲法第97條第2項及監察法第6條之規定提案彈劾,移請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