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105年7月19日國道2號遊覽車起火 致車上26人全數罹難案 監察委員仉桂美、劉德勳及王美玉提案糾正交通部

  • 日期:106-04-11

有關「105年7月19日中午12時57分國道2號往桃園機場方向,一輛行駛中遊覽車,疑似失控撞上護欄,車頭起火燃燒,安全門亦未開啟,致車上26人全數罹難。發生意外之遊覽車屬玫瑰石通運有限公司所有,究相關肇事原因、安全檢查規範與管理及災害應變機制是否完備與落實等情」乙案,監察院交通及採購委員會於今(11)日通過並公布監察委員仉桂美、劉德勳及王美玉所提調查報告及糾正案,糾正交通部。
本案糾正理由共計3點如下:
一、交通部核准之安審(98)第1620號車型大客車,其檢測報告判定緊急出口符合法規,得於車輛靜止時由車內及車外徒手開啟,然105年7月19日(下稱0719)陸客團火燒車事故發生時,卻因遊覽車左側安全門掛有鐵鍊,並未即時開啟,其相同型式20部車輛,經查核亦逾8成於安全門裝置暗鎖,迄至召回臨時檢驗,始加以移除或剪除。交通部事故發生後加強稽檢攔查,仍有高達42部遊覽車安全門無法徒手開啟,或加裝暗鎖鐵鍊,顯見業者違法變更施作,行之有年,已嚴重威脅乘客逃生機會,交通部迄未依法切實監督澈底遏止,實有違失。
二、交通部於核發車輛型式安全審驗合格證明書後,未善盡監督車身打造廠,依法落實執行品質一致性管制計畫書,對於森勇汽車股份有限公司就部分項目於車輛出廠前,違法未依安審(98)字第1620號合格證明書所載內容進行車身打造,亦未事先查核,以致0719陸客團火燒車事故後,執行安審(104)字第2542號現場核驗,始發現該公司有6項未依品質一致性管制計畫書所訂程序執行,無法確保大客車之安全品質具有一致性,核有違失。
三、交通部漠視國內遊覽車業者為增設原廠設計所無之相關配備,擅自變更底盤電路系統,致未符原廠底盤車電系配備規格等情事,迄未訂定相關查驗機制或配套措施,影響公共運輸安全;另交通部新核定之大客車電氣設備審驗補充作業規定,並未包含使用中之舊車型大客車,恐難避免使用中之遊覽車車輛電路系統因加裝配備施工不良或過度負荷引發火災之可能性,造成人民生命財產之嚴重危害,自有違失。
另本案除糾正外,並要求交通部檢討改進計2點如下:
一、 交通部應嚴格要求遊覽車客運業者及旅行業者,共同執行遊覽車出發前之安全檢查機制,落實檢查記錄表內各項內容,並確認緊急逃生設備可正常使用,以確保意外情況發生時,乘客保有適當逃生動線。另應研議大客車安全窗供乘客使用之便捷性,俾利第一時間能掌握逃生時效,保障人身安全,始為正辦。
二、 交通部現行職業大客車駕駛人之體格檢查機制,除無精神診斷項目外,欠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7條所定計程車駕駛人符合相關刑法罪名判決確定者不得執業之規範,僅憑出車前由承租人等確認駕駛精神狀態之作為,對於乘客安全保障尚欠周延,允應檢討改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