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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營建署辦理臺南科學工業園區特定區道路興闢工程涉有違失 遭監察院糾正

  • 日期:106-04-06

監察院內政及少數民族委員會、交通及採購委員會聯席會議於今(6)日通過,並公布監察委員仉桂美、章仁香提案,糾正內政部營建署(下稱營建署)。營建署與前臺南縣政府(99年12月25日縣市合併,改制為臺南市)簽訂「臺南科學工業園區特定區道路興闢工程委託代辦專案管理協議書」,約定代辦範圍包括設計、公開閱覽、招標發包、施工及驗收等5階段,其中臺南科學工業園區特定區3-50號道路(即西拉雅大道)工程及15-25號道路(即加溜灣大道)工程驗收合格後,即因廠商使用鋼爐碴作為級配粒料底層,引發部分路面不平整,經臺灣省土木技師公會鑑定指出,轉爐碴完工2年後,仍有3.0%以上的膨脹性,使用轉爐碴軋製碎石級配粒料是造成瑕疵的原因。顯見營建署無法發揮代辦專案管理應有的功能,致完工後路面隆起漲裂,影響行車安全。
糾正案文指出本案缺失如下:
一、 營建署辦理臺南科學工業園區特定區道路興闢工程,未考量專案管理之特性及實際需要,在未修正協議書範本要項及內容的情況下,即與前臺南縣政府簽訂代辦協議書,實際卻未協助設計審查,造成設計單位引用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舊版的施工規範,亦導致設計審查與施工監造之督導,明顯存有落差,洵有疏失。
就本案言,道路路面級配底層材料通常採自河川粒料的天然碎石級配,因近代煉鋼廠產出爐碴(石)副產物,具耐磨、高硬度及高抗滑的特性,但「爐碴軋製」碎石級配粒料的種類及成分複雜,瀝青混凝土道路工程於設計之初,即應針對天然碎石級配與爐碴軋製級配粒料之差異、施工檢驗之不同而周詳考量,以利後續按圖施作,不影響設計原意及功能。然而本案設計階段援用90年3月27日舊版的「級配粒料底層」施工規範,營建署於施工後,雖發現工程契約文件未含92年12月2日版的「道路用鋼爐碴」國家標準,卻僅憑據設計監造單位備忘錄記載「路基填方舖壓,依據公共工程委員會相關施工規範辦理」等事項,而未進行主要建材的實質審查,即備查鋼爐碴可作為級配底層材料,也沒有提出變更設計的要求,顯有未當。
二、 營建署對於承包廠商使用非屬契約規範所允許之鋼爐碴級配粒料底層,未能及時發現實際施工材料與原核定材料不同,僅以浸水膨脹比試驗小於1.5%,即判定該等爐碴材料符合契約規定,且廠商提供之品質文件並無「經普通安定化程序6個月以上」之證明;亦未確實依代辦協議書規定,督導監造單位覈實審查,且廠商實際使用「轉爐碴」亦與核定之「電弧爐碴」不同,致完工後路面隆起漲裂,公共工程品質未能符合民眾的期待,影響政府形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