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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電公司不當處理性騷擾事件 嚴重侵害女性派遣員工的人格尊嚴與工作權 更助長職場性騷擾問題持續存在 監察院通過糾正 並要求議處相關失職人員

  • 日期:106-04-05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電公司)對於屬員性騷擾的行為,未能採取適當懲處,以致性別平等的友善職場環境無從落實;又未能落實性騷擾防治的宣導及教育訓練,造成相關主管人員毫無性騷擾防治觀念及知能,並漠視女性派遣員工的人格尊嚴與工作權,監察院財政及經濟委員會今(5)日通過監察委員王美玉、李月德提案,糾正台電公司,並要求議處相關失職人員。
糾正案文指出,98年3月蘇員調至台電公司綜合施工處(下稱台電施工處)工業安全衛生組後,在工作場所對派遣員工A女為摸腿、碰觸胸部、親手,以及用腳磨蹭A女腳部等性騷擾行為,經監察院調查屬實,而臺北市政府、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歷審法院亦皆有相同認定。蘇員在行為後,不但藉詞否認,猶向政風單位無端檢舉A女出言恐嚇,導致A女處於更大敵意的工作環境,人格尊嚴遭受損害,並嚴重影響政府信譽,顯有嚴重違失。台電公司對於蘇員僅以「行為失檢影響公司形象」給予懲處,並未追究性騷擾行為,足見該公司對於屬員性騷擾的行為,未能採取適當的懲處及糾正,無異助長職場性騷擾問題持續存在。
糾正案文並指出,A女在100年2月9日由父親口頭提出申訴後,台電施工處相關主管逕自以先行介入、私下訪查的方式,以為因應,意圖私了,之後又以不當的調查程序,致使謠言四溢,指稱A女是幻想、幻聽、花癡、不檢點,造成A女身心遭受極大傷害,已嚴重影響工作表現。不料,相關主管竟再施壓A女調離,導致A女遭到派遣公司違法終止勞動契約,因而喪失工作權,並罹患憂鬱症,所受傷害迄今難以平復,凸顯台電公司為大型國營事業機構,相關主管人員卻毫無性騷擾防治觀念及知能,更漠視女性派遣員工的人格尊嚴與工作權,也未能對所屬單位及人員落實性騷擾防治的宣導及教育訓練,嚴重失當。
監察委員王美玉、李月德表示,台電公司前述行為,不僅嚴重損害派遣勞工的權益,也嚴重影響政府的聲譽,除糾正台電公司外,並要求議處相關失職人員。
另外,調查意見中指出,本件性騷擾案雖促成103年6月18日性別工作平等法第3條的修正,使要派單位與派遣單位同負雇主防治性騷擾的責任,卻無法彌補A女所遭受的不公平對待與傷害,凸顯法制的不完備,對於派遣員工權益所造成的損害甚為嚴重,致台電公司得以「非雇主」身分卸責。修法後,台電公司應以本案為鑑,積極有效落實宣導及教育訓練,中央主管機關勞動部更應加強性別工作平等制度與法規的研修與監督,以保障派遣勞工權益,防止類此案件再度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