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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球選手謝淑薇質疑里約奧運教練選拔標準不公而退賽 監察院通過糾正教育部暨所屬體育署

  • 日期:106-03-16

2016年8月5日至21日在巴西里約熱內盧舉行第31屆奧林匹克運動會(下稱里約奧運),我國女子網球選手謝淑薇因不滿教練遴選制度,賽前臨時決定退出網球單打及雙打比賽,影響團隊士氣;又我國羽球選手戴資穎未穿著中華民國羽球協會贊助廠商提供之服裝,參加里約奧運等風波,監察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於本(16)日通過並公布監察委員仉桂美、王美玉提案,糾正教育部暨所屬體育署。
糾正案文指出本案缺失如下:
一、 教育部體育署設置競技運動人才培訓輔導小組,負有審議全國性各單項運動協會所屬,參加國際性運動賽會選手培訓計畫及教練、選手名單之任務,惟對於中華民國網球協會遲至105年3月16日,始由國家運動訓練中心同意備查「里約奧運選手培訓參賽實施計畫、代表隊教練及選手遴選辦法」,且於105年5月27日,以電子郵件方式通知各選手,不僅未能履行核定程序,亦未督促國家運動訓練中心專案辦理培訓措施。此等事關教練及選手權益事項之告知義務,未盡公開透明,顯有重大瑕疵,肇致網球選手謝淑薇質疑教練選拔標準不公而退賽,影響國家代表隊之整體備戰規劃及團隊士氣,教育部亦難辭督考不當之咎。
二、 教育部暨所屬體育署及運動發展基金,補助以推展體育發展為公益目的之各社會團體,合計每年已逾新臺幣9億餘元。又前行政院體育委員會於102年1月1日改制為教育部體育署,體育運動發展業務之主管機關,已無多頭馬車式的領導現象,「全國性民間體育活動團體經費補助辦法」雖有「得衡酌前一年度計畫執行情形、最近一次體育團體訪視評鑑及參加國際性運動賽會成績等情形,分別核定各該年度補助額度」之明文規定,但教育部體育署僅推動訪評試辦計畫,尚無法作為經費補助或業務委辦之評估基準;又對於該等體育團體之組織運作欠缺透明化,均未善盡指導及監督之責,確有可議之處。
三、 教育部體育署於105年9月至12月間,針對奧亞運單項協會(例如:中華民國網球、羽球、棒球、游泳、射箭、排球、田徑、足球、跆拳道、舉重、籃球、拳擊、自由車等協會)進行財務稽核結果,普遍發現各單項協會存有財產增、減、處分及保管運用,未訂定相關處理程序,或工作人員待遇表僅報請理監事會議同意,或未逐年提撥準備金,或財務收支未定期公告,或未依規定編製會計報告,或各種憑證、帳簿及表報未妥善保存,或尚未委請會計師查核簽證等財務未透明化之缺失事項,應予持續追蹤改善。本案調查期間,教育部在105年10月17日修正「體育團體輔導及考核辦法」第5條第2項規定:「體育團體置秘書長、副秘書長或總幹事、副總幹事者,應聘任具有體育專業或經營管理經驗之人員擔任;其中至少1人並應具有體育專業。」亦應落實執行。
四、 教育部對於國家代表隊教練之遴選,或經專案核定,或自培訓隊教練遴選,或特殊需要之徵召,而得經單項協會審議,再向國家運動訓練中心提出專案申請,並未規範特殊運動種類或職業運動之教練遴選機制,顯有闕漏,且教練獎金分配事宜長期存有爭議,亟待檢討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