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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調查土耳其副代表在臺鬧事後離境案 要求外交部改善並議處失職人員

  • 日期:106-02-22

去(105)年7月3日凌晨1時許,駐臺北土耳其貿易辦事處副代表都庫哈里(Halilİbrahim Dokuyucu,下稱D副代表)在臺北市大安區夜店涉嫌性騷擾及妨害公務;同年8月17日經我國媒體大幅報導,D副代表於翌日以休假名義返回土耳其;其後駐臺北土耳其貿易辦事處於同年月25日,正式向我外交部說明,D副代表已結束駐臺任務。本案因外交部事後耗時查證,延宕檢警機關偵查取證時效,損及受害國人之求償權益,影響我國司法權之行使,外交部及我駐土耳其代表處均難辭其咎,確有怠失。監察院外交及僑政委員會今(22)日通過監察委員江綺雯、江明蒼所提調查報告,要求外交部檢討改善,並議處失職人員。
監察委員江綺雯、江明蒼表示,依據駐華外國機構及其人員特權暨豁免條例,非邦交國外交人員於我國境內之「非執行職務行為」,不享刑事豁免待遇,因此,D副代表所為應不得享有刑事豁免待遇。但我駐土耳其代表處卻未覈實呈報土耳其給予我國駐該國人員所享之特權豁免,而主管特權禮遇業務之外交部禮賓處,復未詳實查核,致令該處所製之「雙邊特權禮遇對照表」存有闕漏而不自知,遲至本案發生,始發現駐土耳其代表處人員之官員證記載,與雙邊特權禮遇對照表之內容不符;又基於互惠原則,外交部當下不能確定D副代表是否享有刑事豁免待遇,遲至事發53日後,外交部始致函法務部,說明我國與土國互不享有刑事豁免權,然而D副代表早已於105年8月18日返國,致我執法單位無法立即採取適當措施,外交部應以此案為戒,將駐我國人員所享特權豁免情形,適時提供權責機關參考,避免類此案件再度發生。
監察委員江綺雯、江明蒼並指出,外交部允宜強調駐外館處注意所享權利義務,俾維護國家尊嚴與外交事務之推行,尤其慎防駐外館處人員因不諳派駐國之語言,而肇生損及尊嚴或破壞平等互惠原則之情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