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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維護公務機關工友的勞動權益 監察院請人事行政總處、勞動部及監察院秘書處切實檢討改善

  • 日期:105-12-08

105年7月11日立法院總務處致函監察院,稱該院有工友職缺達27名(工友24名、駕駛3名),對外徵求中央各機關學校有意願工友前來應徵。監察院工友、駕駛於獲悉立法院總務處徵求工友移撥後,即有15名陸續向監察院秘書處請發機關移撥「同意函」,期取得監察院同意函後,至立法院應徵工友職缺。但監察院秘書處以同時間大量工友申請移撥,將會影響監察院庶務運作為由,故逕以一紙「通知」公告周知「本院工友、技工(含駕駛)如擬應徵他機關移撥職缺,經考量移撥人員將影響本院業務正常運作,本院均不予同意移撥,並且不予核發本機關同意函等相關文件。」引發監察院工友質疑監察院秘書處此次處理方式過於強勢,且與往例不同,顯已違反平等原則。因此向監察委員陳情,由監察委員王美玉、仉桂美自動調查,並於今(8)日提案經內政及少數民族委員會、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聯席會議決議通過。
調查報告指出,現行公務機關所有工友(含技工、駕駛)已於87年7月1日起改適用勞動基準法,但公務機關之工友欲至其他機關服務時,勞動基準法並未有具體規定,而一般實務的作法,均會在甄選簡章中要求工友於報名應徵時,就必須檢具原服務機關同意移撥轉僱之文件(通稱「同意函」)。監察院調查認為,一般公務人員在機關間之商調,基於尊重原服務機關首長用人權限,僅於調任機關通過錄取後,始函商原服務機關同意過調。則何以工友卻須提前至面試甄選階段,即要求出具原服務機關之同意函?如果原服務機關不核發「同意函」,則工友連參與應徵的機會都將被剝奪,二者相較,顯有輕重失衡,嚴重影響工友為尋求較佳勞動條件,應徵至他機關工作之基本勞動權益。因此,監察院認為工友在公務機關間之移撥轉僱,宜以應徵者獲得機關同意錄用後,再由原服務機關核發「同意函」為適當。希望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下稱人事總處)能以正式公函通知中央公務機關確實遵照辦理,以維護工友自由選擇轉至他公務機關服務的基本工作權。
另查政府為減輕財政負擔,並達精簡工友員額之目的,經逐步調降各機關工友員額設置基準,由原「職員5人可配置工友1人」,至87年下修為「職員20人始得配置工友1人」,超出設置基準者,均增列為「超額」,並控管出缺不補。至105年8月31日止,中央政府機關學校工友整體超額員額仍多達5,863人,本案調查報告要求人事總處除應有更積極規劃及作為,以加速「超額工友」之消化外;如「超額工友」機關之工友應徵他機關獲錄取後,亦應參照人事總處「105年工友媒合作業計畫」之規定,原服務機關不得拒絕同意該工友移撥轉僱。
此外,依「各級行政機關、公立學校超額工友(含技工、駕駛)處理原則」第4點規定,經行政院確認,機關業務具有安全性或機密性考量,而核定為「特殊性工友」,並未有缺額時,應依「中央各機關學校事務勞力替代措施推動方案」第7點第5款規定被行政院逕予減列之疑慮,故監察院請人事總處從寬認定特殊性工友,也可比照前述「超額工友」之情形,亦即「特殊性工友」應徵他機關獲錄取後,原服務機關不得拒絕。
監察委員並指出,相較於私部門勞工,容易獲悉勞資爭議解決方式,公部門勞工因行政管理顯較封閉,不容易瞭解伸張權利管道,勞動部應積極宣傳工友與服務機關勞資爭議之處理方式。
最後,調查報告認為,監察院秘書處以「通知」公告所有工友,未來均不予同意工友移撥,不僅與以前作法不同,遭致有違平等原則之質疑,且就何時重行開放,又須待「未來工友缺額若能補實或委外勞務可行,且執行順暢」,顯係難於短時間內達成,形同剝奪工友尋覓至其他機關服務之機會,應予檢討改進。此外,也要求秘書處應設法提升監察院工友工作條件,改善管理措施與勞動環境,營造合宜且人性化工作環境,提高他機關工友申請移撥監察院之誘因,以適時補足監察院工友人力之不足,兼顧現職工友工作量之緩解,契合監察院守護勞動人權之最高價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