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榮民殯葬採購案 監委高鳳仙提案糾正花蓮榮服處

  • 日期:105-11-17

關於審計部函報: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花蓮縣榮民服務處(下稱花蓮榮服處)辦理「100-101年度花蓮地區單身亡故榮民殯葬事務採購案」及「104-105年花蓮地區單身亡故榮民殯葬事務共同供應採購案」等採購案,相關人員涉有不法之異常情事案,監察院今(17)日通過監察委員高鳳仙所提調查報告及糾正案,並請議處相關違失人員。
監察委員高鳳仙指出,花蓮榮服處有下列3項缺失:
一、「100-101年度花蓮地區單身亡故榮民殯葬事務採購案」投標廠商博愛禮儀社、忠義禮儀社及冥階禮儀社等3家廠商,投標文件所附最近一期納稅證明,均以傳真資料影印後作為投標文件,並使用同一型號傳真機,且傳真時間相近情形,花蓮榮服處卻審標不實,未再進一步查明忠義及冥階禮儀社之營業地址現場所懸掛之廣告招牌,皆為「松成號」;博愛及冥階禮儀社押標金退還後,皆存入松成號國際有限公司-廖○○活期存款帳戶,再轉帳存入「廖○○」活期存款帳戶等,涉有異常關聯情事;甚且該3家投標廠商報價高於底價,卻未比減達3次,即改以抽籤方式決定得標廠商,顯不符政府採購法令規定,詎該處不僅未追究相關人員之違失責任,竟以該採購案招標作業完成為由,敘獎承辦人員;嗣後該案驗收作業,竟有未得標廠商博愛禮儀社職員劉○○代表得標廠商忠義禮儀社出席之違常情事,該處亦未依規定妥處,實有重大怠失。
二、花蓮榮服處辦理「104-105年花蓮地區單身亡故榮民殯葬事務共同供應採購案」第3次公開招標,訂定底價所參考之鄰近殯葬採購相關決標資料,與第2次相同,卻逕行參考唯一投標廠商忠義禮儀社第2次投標價格,調高核定底價,尚無準據,核與政府採購法第46條第1項規定未合;又辦理該案審標作業不實,得標廠商投標時,未提出當(104)年度會員證,不符投標須知第30點第2款「當年度有效之葬儀服務商業同業公會會員證」之基本資格規定,嗣承辦人員於決標後發現,始請廠商傳真當年度會員證,卻未依政府採購法第50條規定妥適處理,確有重大違失。
三、依100-101年度採購案及104-105年採購案契約書相關附表記載,採第4類級距案件辦理者,壽衣為全真絲,廠商需檢附產品證明。惟審計部查核發現,花蓮榮服處辦理部分驗收案件,未依契約規定要求廠商檢附全真絲壽衣之產品證明,該處辯稱係案卷綜整時遺失產品證明書等語,顯示該處驗收作業或案卷管理實有失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