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宜蘭監獄性騷擾案 監察委員高鳳仙提案糾正宜蘭監獄、法務部及矯正署

  • 日期:105-11-09

監察委員高鳳仙調查法務部矯正署(下稱矯正署)宜蘭監獄(下稱宜蘭監獄)前副典獄長林祺源涉嫌性侵害或性騷擾女職員案件,監察院於105年10月20日通過林祺源彈劾案後,今(9)日再通過調查報告及對宜蘭監獄、法務部及矯正署之糾正案。
監察委員高鳳仙表示,糾正理由如下:
一、宜蘭監獄對於林祺源性騷擾A女案件,未於法定期限組成專案小組調查,調查報告未依法由調查委員撰寫,且林祺源未依規定於考績委員會開會時迴避,核有違失。
二、法務部明知矯正署於104年11月11日接獲宜蘭監獄通報A女遭林祺源性騷擾案件後,於同月18日陳報該部政務次長辦公室,因林祺源仍在該機關任職,A女不得已到處覓職等事實,卻未將林祺源調離現職,反協助A女調職,使A女受到因提出性騷擾申訴而被調職的不利處分;嗣後,該部罔顧宜蘭監獄前典獄長方恬文在104年12月及105年4月之林祺源志願調查及考核表中,加註建議「調動於公於私均益」,並以「署內專門委員都是有案子被調回來,缺都滿了」及「各矯正機關當時並無此一層次之適當職缺」為由卸責,遲至監察院約詢後,始於105年7月22日將林祺源調離該監,誠有違失。
三、矯正署於100年1月1日成立後,竟未依法成立性騷擾申訴調查處理小組(下稱申調小組),遲至本案發生後,始於104年12月間成立申調小組,實有違失。
高鳳仙委員表示,除提案糾正外,另要求宜蘭縣政府及勞動部檢討改善,理由為:宜蘭縣政府長期疏於對轄區之宜蘭監獄實施性騷擾防治及促進性別工作平等措施勞動檢查,勞動部亦未落實監督該府執行,宜蘭縣政府、勞動部應確實檢討改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