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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栗縣政府違法舉債案 監察委員劉德勳、高鳳仙提案糾正苗栗縣政府、財政部

  • 日期:105-11-02

有關「據訴,苗栗縣政府驚爆財務危機,截至103年12月底止,各項負債及待付款項合計高達新臺幣(下同)648億元,不僅無法如期支付相關工程款,廠商叫苦連天,亦影響員工薪資正常支付,嚴重排擠社福支出,退休公教人員更憂心退休金之發放等情」乙案,監察院財政及經濟委員會、內政及少數民族委員會聯席會議於今(2)日通過監察委員劉德勳、高鳳仙之調查報告及糾正案。
監察委員劉德勳、高鳳仙表示,苗栗縣政府及財政部因有下列違失,提案糾正:
一、苗栗縣政府95年短期公共債務比率31.55%超過債限,100年11月公共債務餘額377.69億元,短期債務比率33.74﹪再次逾限,雖經行政院101年7月函,要求不得超過101年6月底公債餘額399.23億元,卻於101年底增加為397.34億元,於102年底再增加為401.59億元,103年雖降為398.1億元,但長、短期債務比率高達62.83﹪、58.16﹪,大幅逾越法定債限,且違反逾債限不得舉借之規定,亦違背行政院函之附帶要求。
二、苗栗縣政府未積極改善財務狀況,反於97年起大幅擴張歲出,致使該府收支差短額度日益惡化,97年至103年間歲入歲出短絀金額合計高達361.75億元。
三、苗栗縣政府為彌平歲出入預算短差金額,違法以虛列補助收入填補預算收支短差,將虛假平衡預算案送請苗栗縣議會審議,雖經中央主計機關多次函請改善仍未依示辦理,該府96年至103年間虛列無中央核定文號之補助收入預算共計510.22億元,事後實現數僅27.11億元。
四、苗栗縣政府自101年11月16日起,違法留用中央政府對該府所轄鄉鎮市公所之災害補助款高達2.10億餘元,迄105年5月止,僅轉撥571萬餘元,除造成鄉鎮市公所財務運作窘境,亦有危及民眾生命財產安全之虞。該府又大舉調借轄下基金專戶資金,支應縣庫調度,103年底調借基金專戶資金未還金額高達147.76億元,基金專戶資金僅剩31.83億元。該府於104年初爆發延遲發放員工薪資,及因無法支付工程款項,遭廠商向法院聲請支付命令之財務危機。嗣苗栗縣政府因無法支付廠商應付憑單,經財政部協調臺灣銀行,協助建置融資調度平臺,由取得該府付款憑單之廠商將債權讓與臺灣銀行,以取得96%之工程款項,惟廠商需自行負擔4﹪利息費用,損及廠商權益,嚴重戕害政府形象。
五、苗栗縣政府95年至103年間,辦理追加歲出預算額度為16.94億元至151.43億元,惟追加預算執行率除95年及103年外,其餘年度均低於8成,99年及100年甚且分別低至46.94﹪及22.95﹪。且該府於100年因公共債務超限嚴重,經財政部要求改善後,所提償債計畫並未具體規劃償債資金,且以辦理追加歲出預算105億元作為降低債限之手段,惟財政部並未要求該府提出具體償債資金來源,即予同意。嗣該府辦理追加歲出預算高達151.43億元,財政部發現後仍無積極作為。嗣101年苗栗縣政府意圖再以追加歲出預算154.18億元,以規避公債法之債限規定,財政部始要求該府降低追加歲出預算金額,修正償債計畫內容,苗栗縣政府及財政部均有違失。
六、苗栗縣政府公共債務逾限後,雖經提出債務改善計畫,惟並未依核定內容執行,辦理追加預算金額遠高於核定金額達46.43億元,歲出保留數2.15億元業經審定刪除,仍予認列,計入計算債限之分母金額,及操弄會計科目隱匿公共債務餘額30.24億元,以規避債限規定。償債計畫核准後,僅於短期間內即無法推動,作為償債計畫資金來源之189.62億元待售土地,於計畫提出時尚有102.75億元尚未依法報准出售,出售土地獲得48.58億餘元,僅償還公共債務0.3億元,財政部要求該府提報售地收入用途,均故意隱匿不予提報,核有違失。財政部審核前揭改善計畫內容,亦流於形式,未詳究該府償債資金來源之可行性,即予核准,亦有違失。
七、苗栗縣政府公債比率,於101年初再度嚴重超限後,仍漠視其財政能力已無法支應龐大歲出,於101年花費鉅額公帑3.74億元,舉辦施放29天煙火之消費性活動。且將行政院主計總處對該府編列非法定社福預算之審核意見置之不理,於101年至103年持續耗費鉅資興辦生育津貼、免費營養午餐等非法定社福項目,核有違失。
監察委員劉德勳、高鳳仙另指出,苗栗縣政府主計單位之主管人員,自89年1月16日改派為簡任第十職等主計主管起算,依規定連任1次及延長1年任期,於97年1月15日及98年1月15日即應予遷調。惟該員自89年1月16日起擔任苗栗縣政府簡任主計主管長達15年餘,未曾依規定層報核准延任,行政院主計總處均未定期辦理遷調,已傷及主計人員輪調制度,核有違失。
調查報告除提案糾正苗栗縣政府及財政部外,對於行政院主計總處之違失,亦函請該處檢討改進見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