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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蘭監獄性騷擾案 監察委員高鳳仙、章仁香提案通過彈劾副典獄長林祺源

  • 日期:105-10-20

林祺源於任職法務部矯正署(下稱矯正署)宜蘭監獄(下稱宜蘭監獄)副典獄長、矯正署科長及專門委員期間,分別對A女、B女及C女進行按摩,致多名女性身心受創,行為已構成性騷擾,違失情節嚴重,並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等規定,監察院於今(20)日通過並公布監察委員高鳳仙及章仁香提案,彈劾林祺源,全案移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理。
監察委員高鳳仙、章仁香表示,彈劾理由有3點:
一、林祺源並無正式的醫療執照,其自85年起學慧命功數次後,即開始為許多人進行推拿拍打、疏通經脈。其自104年6月2日任職宜蘭監獄副典獄長兼性騷擾申訴處理調查小組召集人,卻遭該監職員A女申訴,其曾3次作出將手指侵入肛門或陰道等性侵害行為。被彈劾人雖否認性侵害行為,惟承認其曾於104年7月24日、25日及30日,前後3次,於A女加班時在監獄辦公室內,叫A女躺在地上解開內衣,由其對A女進行按摩,以手從心臟滑到腹部肚臍按壓約十幾分鐘等行為。A女對於上開行為雖礙於其權勢不敢伸張,但因心理嚴重受創,經醫師診斷有短期憂鬱反應、焦慮等症狀,其人格尊嚴已受到侵犯或干擾。因性別工作平等法所定義之性騷擾包括性侵害,故被彈劾人上開行為不論是否成立性侵害,均成立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2條第1項第1款之性騷擾,宜蘭監獄及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亦為相同認定,成立性騷擾在案,核有嚴重違失。
二、林祺源於104年10、11月間,在宜蘭監獄職員B女加班執行職務時,對B女進行按摩,按壓到B女胸部下面的腹部部位,使B女感覺很不舒服,證人證稱,B女曾因此大哭,被彈劾人之行為已干擾B女之人格尊嚴,成立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2條第1項第1款之性騷擾,核有違失。
三、林祺源於擔任矯正署人力培育科科長及專門委員期間,在距今不到5年內之某日,在矯正署受訓學員C女之寢室內,以疏通乳房硬塊為由,另一女學員在旁邊看,被彈劾人林祺源叫C女躺在床上,脫掉上衣用毛巾遮蓋,對C女用手伸進毛巾內按摩,致使C女事後因情緒惡劣而哭泣。C女雖因礙於長官身分未予拒絕,但衡情已違背其意願,且有損C女之人格尊嚴或造成C女感受冒犯之情境,構成性騷擾防治法第2條第1項第2款之性騷擾,確有違失。
監察委員高鳳仙、章仁香指出,林祺源上開違法失職行為,核已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條、第5條及第6條公務員應依法令執行職務及謹慎勤勉,且不得利用職務上之機會,加損害於人等規定,事證明確,違失情節重大,而有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所定違法執行職務,以及非執行職務之違法行為,致嚴重損害政府信譽之應受懲戒事由,並有懲戒之必要。爰依憲法第97條第2項及監察法第6條之規定,提案彈劾,移請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理,以申官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