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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學院校「育成中心」有定位不明、評鑑指標不清暨失衡,及後續發展仍受若干不合時宜法規侷限等情,監察院促請行政院督飭所屬確實檢討改進

  • 日期:105-10-13

政府協助各大學院校成立「育成中心」已20載,投入經費近30億元,共計孵化逾1,200家中小企業,績效難謂不彰。
然86年迄今,約100所先後成立「育成中心」之大學院校,雖均符經濟部4大類、7大項範疇,然經監察院陳小紅委員調查,實務操作上,至少突顯以下缺失,仍待積極研處對策:
一、 大專校院陸續設置「育成中心」迄今業已20載,然囿於各校發展條件之不一,育成績效差異顯著;為具體落實補助實益,經濟部中小企業處除應會同教育部確實盤點各校育成成果外,更應明確定位並掌握各校育成中心角色與發展潛能。
二、 歷經20載,各大專校院育成中心明顯呈現不同發展樣貌與階段,經濟部與教育部允宜依各校「初育成」、「育成中」及「後育成」等各類型,重新檢討提供補助之各項評估標準/指標,以符實際。
三、 評鑑育成中心之若干指標如專利、技術移轉及政府獎項或認證等,僅偏重呈現科研領域之成果,而教育、文化藝術等領域之發展特色則難以突顯,顯有失衡;經濟部中小企業處為推升育成中心之品質及特色,業已逐步建置育成中心分類評鑑與獎勵機制,惟於設定指標及遴聘審查委員等方面,容尚有改善空間;允宜精進檢討相關評鑑機制,以持續落實引導育成中心發展特色之服務能量。
四、 檢視迄今育成績效卓著之大專校院,除具備較適合產學合作背景,如設有資訊、機械、材料、環工等科系外,校長個人治校理念、專長、與產業界關係及積極投入程度/心態尤具關鍵。此由不少學校除「研發長」建置外,尚設有「產學長」、「育成中心主任」暨足夠之育成空間等可窺知一、二。惟於各大學,尤其研究型重點大學仍多以論文產出於知名期刊作為評鑑教授貢獻標準前提下,教育部允宜協助各校落實「多元升等」機制並思忖形塑校園產學合作友善之文化/氛圍。此外,在專利技轉金等之合法分配機制、業師聘用規定、身負行政職務教授擔任企業董事/監察人之規定、教授組建公司或轉/回任企業主/教授身分之規定及學校或校友成立基金之相關規範等方面,儘速研擬合乎時宜或鬆綁未盡合理法規,俾利國內大學育成中心之長足發展。
陳小紅委員之調查報告特別強調,值此全球「創新創業」氛圍如火如荼之際,經濟部與教育部早於20年前即推動各大專校院成立「育成中心」之用心固值肯定,然面對國家財政日窘,各部會仍紛相投入大學育成中心補助之際,未來新一輪之補助究竟旨在「多多益善」或擬改弦更張,另採「菁英導向」思維,集國家有限資源於培育/孵化具打「世界盃」能耐之大學育成,實有賴行政院確實發揮綜整、協調各部會步調與策略之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