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新竹縣五峰鄉前鄉長秋賢明不實核銷經費 犯登載不實文書罪 事證明確 監察院彈劾

  • 日期:105-10-11

新竹縣五峰鄉前鄉長自91年3月1日起至99年3月1日止,擔任新竹縣五峰鄉第14屆、第15屆鄉長,於擔任鄉長期間,指示與容任該公所社會課清潔隊隊員彭菊如為不實核銷及浮報經費,並將核銷之經費挪為他用,經臺灣高等法院判決認定共同觸犯刑法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監察院今(11)日以12比0的票數,全票通過並公布監察委員蔡培村、楊美鈴提案,彈劾秋賢明,移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理。
提案的2位委員指出,秋賢明濫用職權,指示新竹縣五峰鄉公所社會課清潔隊隊員彭菊如為不實核銷及浮報公款,將該不實核銷之經費,用以填補該公所辦理參訪活動時,花費過鉅之酒錢、伴手禮……等費用;明知彭菊如將每件750元的團體工作服,浮報為每件1,500元,仍予以核章審認並不實核銷經費外,又因未詳酌憑證附件,於彭菊如未檢附任何活動資料與簽到表佐據之情形下,即隨意核章,使其得以製作向某小吃店購買310個便當之不實內容單據,以核銷「97年執行機關資源回收暨考核工作計畫團體獎勵金」之經費,並將該經費挪作他用;後彭菊如又製作向遠在高雄的某商店,購買掃把、畚斗、洗廁劑……等清潔用品之不實單據,以核銷業務費,該不實單據購買之清潔用品,屬隨處可購得之商品,除彭菊如於核銷時,皆未檢附任何入庫送貨之簽收紀錄,於審認上已不能無疑外,其選擇遠距交易,致徒增運費之採購模式,更有違常理,然其皆未起疑,仍予簽核。上開經費核銷事務,被彈劾人怠為執行鄉長監督之職權,致生新竹縣五峰鄉公所預算管控、經費核銷、事後憑證及帳表稽核等公文書正確性之損害,其違失行為顯已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條、第5條、第6條、第7條及第19條之規範,且事證明確,違失情節重大,而有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第1款所定違法執行職務、怠於執行職務或其他失職行為之應受懲戒事由,並有懲戒之必要,故依法提起彈劾。
彈劾案文另指出,被彈劾人秋賢明於任職五峰鄉鄉長期間,該公所發生多起不實核銷事件,包括:「宜蘭、花蓮三天二夜參訪活動」不實核銷活動經費,及以○○○廚具行、○○○鋼鐵櫃傢俱行、○○小吃店、○○行之單據,製作不實內容收據、憑證,以核銷經費及業務費,顯見秋賢明對於該公所之財務管理與監督,未能以身作則,新竹縣五峰鄉公所同仁亦將不實核銷之陋習視為常態,核有重大違失。
2位提案委員表示,對於經費核銷,不論任何層級皆有據實登載及查核之責,不能因他人盡責與否而解免責任,唯有承辦人覈實檢據辦理核銷,其他經手人在職務範圍內亦恪盡職責,均確實查核,公文書之正確性方能確立。秋賢明雖於監察院詢問時,以其:「……我不會去看簽呈的部分,因為信賴其他主管核章,我也核章了……。」等語置辯,惟上開辯詞,係將其原應負擔之實質審查與監督責任,推由下屬承擔,實怠忽職守、推諉卸責,故難脫免其行政疏失,仍應依法彈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