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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籲請設立政治獻金專戶之政黨及政治團體 應依規定申報政治獻金會計報告書 以免受罰

  • 日期:105-09-19

政黨及政治團體依政治獻金法第21條第1項及第30條第1項規定,如有向監察院申請許可設立政治獻金專戶,無論有無收受政治獻金,應於每年度結束後5個月內(每年5月31日前),向監察院申報上一年度之政治獻金會計報告書,由負責人或代表人簽名或蓋章,並應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違反者處新臺幣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限期命其申報;屆時不申報者,得按次連續處罰。
配合上開政黨及政治團體政治獻金會計報告書申報作業規定,監察院於陽光法案主題網分別提供政治獻金網路申報作業系統及空白會計報告書表格,俾便政黨及政治團體下載參用。政黨及政治團體可使用組織憑證及讀卡機,至政治獻金網路申報系統(https://ards.cy.gov.tw/login.jsp)操作使用,或至監察院陽光法案主題網/下載專區/政治獻金申請書表/會計報告書下載表格。
邇來,部分政黨及政治團體迭有反映,其設立之政治獻金專戶並未收受政治獻金,如須委請會計師查核簽證,所費不貲,陳情監察院准予免附會計師查核簽證。惟查政治獻金法主管機關內政部96年2月15日台內民字第0960028800號函釋規定略以,按政治獻金法第19條(註:現行法第21條)規定,政黨之政治獻金會計報告書應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違反者,依同法第27條第1項第2款(註:現行法第30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行處罰。究其立法原意,係為確保政治獻金來源公開化、透明化,爰明定政黨之會計報告書之可信度及公信力,以接受公眾檢驗。故政黨之政治獻金申報,不論其收受金額高低,一律須經會計師查核簽證。
監察院呼籲,政黨及政治團體凡經申請許可設立政治獻金專戶,如確有未獲政治獻金捐贈,且無法支應會計師查核簽證費用之情事,應審慎衡酌是否向監察院申請廢止該政治獻金專戶,以免發生逐年受罰之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