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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榮總與廠商簽訂產官學合作研發計畫 成立「白金逆齡中心」 衍生違法違約諸多爭端 監察院糾正臺北榮總及退輔會

  • 日期:105-08-18

臺北榮民總醫院(下稱臺北榮總)於101年間與廠商簽訂「健康老化之創新醫療技術開發」產官學合作研發計畫,惟計畫執行過程與合作廠商發生履約爭議,案經監察院深入調查發現,臺北榮總內部簽審作業違反產官學合作管理要點規定,計畫內容與執行結果,存在提供非法場地,容任合作廠商利用醫院研發場地,以身心功能檢測為名,招攬會員收費營運等諸多違失,衍生違約、違法之重大爭端;又該院對於本案研發經費之事前預算審查不周、事後經費稽核不實,內部風險控管機制不彰;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下稱退輔會)對於所屬醫院執行產官學合作計畫案之情形,未能善盡督管考核職責,外部監督不力,亦有疏失。因本案違失情節係屬退輔會督管事務,問題核心又涉及違建與醫療爭議,監察院國防及情報、內政及少數民族委員會聯席會議,於本(18)日通過監察委員仉桂美提案,糾正臺北榮總及退輔會。
糾正案文指出本案行政違失如下:
一、臺北榮總未依該院產官學合作管理要點規定,確實進行可行性評估,亦未事先加會政風室及會計室,即率與廠商簽訂產官學合作意向書及合作研發契約書。
二、本案每年研發經費達新臺幣1千萬元,依臺北榮總產官學合作管理要點規定,屬退輔會核定權責,臺北榮總越權核定,擅自與廠商簽約及執行。
三、臺北榮總致德樓R1為屋頂突出物且部分空間為既存違建,該院於簽訂本案合作研發契約時,率予同意提供作為計畫執行場地,並允許廠商施工裝修,致生違約爭議。
四、本案致德樓R1為執行計畫之研究場地,並非商業營運場所,計畫主持人容任合作廠商利用醫院研發場地,成立「白金逆齡中心」,招攬會員收費營運,不符產官學合作研發計畫意旨;臺北榮總未善盡計畫審查職責,退輔會為產官學合作計畫之上級監督機關,未能迅予究明,亦難卸督導不周之責。
五、本案研發經費之支用,存在「編列人事費超過法定上限」、「實際支用金額超過核定預算數」、「部分小額採購程序違法」、「部分人事費用不當核銷」等情事,顯見臺北榮總對於產官學合作計畫案之事前預算審核不周,事後經費稽核不實,內控成效不彰。
六、臺北榮總對於院外機構申請產官學合作研發案件,未依規定辦理預期效益及風險評估,衍生合作廠商質疑計畫主持人迄無具體研發成果,且醫院提供非法場地,因而要求解約並賠償損失等諸多爭議,產官學合作研發計畫未見效益,反增紛擾,影響機關信譽。
七、臺北榮總產官學合作管理要點明定,合作研發計畫不得涉及醫療及健檢,惟本案計畫內容與「白金逆齡中心」之文宣廣告,均出現醫療或健檢之用語,且實際執行情形有醫師在場,為民眾進行包含抽血檢驗等各項身心功能檢測,遂衍生有無涉及醫療或健檢之違法疑義,該院簽訂產官學合作意向書及審查合作研發計畫書時,未能確實釐清,避免爭端,洵屬不當。
監察委員仉桂美表示,本案據計畫主持人、臺北榮總及臺北市政府衛生局檢討指出,案內計畫人員於「白金逆齡中心」為民眾所為之檢測,係與廠商簽訂合作研發計畫之產官學合作案,與前開醫療業務,兩者「服務目的不同」,認為「尚難謂其為醫療業務」等語。惟民眾於臺北榮總之場地,由該院醫事人員為民眾進行「抽血檢查」等多項檢測,為客觀存在之事實行為,民眾與醫院日後對於「檢測」結果是否為「健檢」之認知如有不同,恐生嚴重爭端,為避免廠商假借合作研發名義,利用醫院空間及醫事人員,以「檢測」為名尋求短期營運獲利,不符「研發」計畫之本旨,徒生爭議,且為確保產官學合作研發計畫之適法性,以防杜流弊,並保障民眾之醫療及隱私權,除要求臺北榮總確實檢討本案,亦請退輔會通盤檢討所屬三所榮民總醫院辦理產官學合作研發案件之相關規定有無疏漏,並實際查核,加強外部控管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