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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交通大學教授兼資訊科學與工程研究所所長荊宇泰違法經營商業 監察院彈劾

  • 日期:105-08-18

國立交通大學教授兼資訊科學與工程研究所所長荊宇泰,兼任大湳加油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且其所有股份總額超過該公司股本總額百分之十,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之規定。監察院於今(18)日通過監察委員楊美鈴及蔡培村提案,彈劾荊宇泰,全案移請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理。
彈劾案文指出,依司法院釋字第308號解釋:「公立學校聘任之教師不屬於公務員服務法第24條所稱之公務員。惟兼任學校行政職務之教師,就其兼任之行政職務,則有公務員服務法之適用。」荊宇泰於任職交通大學生醫影像與工程研究所兼任所長(100年8月1日至102年7月31日)及資訊科學與工程研究所兼任所長(103年8月1日迄今)期間,擔任上開公司董事(自102年6月25日起至104年5月19日止),且自102年6月25日起至105年5月11日監察院詢問日止,所有該公司股本總額17.5%,並有分配股利(盈餘)之情事,違反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之規定,事證明確。另依公務員懲戒委員會105年度鑑字第13787號及105年度鑑字第13770號等判決意旨,其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第1項前段「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規定之事實,雖屬非執行職務之行為,惟足以讓民眾有公務員未專心於公務,國家公務紀律鬆散之不良觀感,嚴重損害政府信譽,為維持公務紀律,自應受懲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