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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縣中和市公所前市長、新北市中和區前區長邱垂益任職期間 兼任民營公司監察人 持股逾10%法定上限 監察院通過彈劾

  • 日期:105-08-17

臺北縣中和市公所前市長、新北市中和區前區長邱垂益任職期間,兼任富梅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富梅公司)及富耕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富耕公司)監察人職務,且分別投資富梅公司之持股比例51%,及富耕公司之持股比例25%,其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第1項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及持股比例已逾10%法定上限之規定,監察院今(17)日通過並公布監察委員章仁香、楊美鈴所提彈劾案,彈劾邱垂益,全案移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理。
彈劾案文指出,邱垂益自95年3月1日起至99年12月25日止,任職臺北縣中和市公所市長,並自99年12月25日起至103年12月25日止,任職新北市中和區公所區長期間,皆委託代理人出席股東常會,且於監察院詢問時,亦稱其知悉兼任富梅公司及富耕公司監察人。
彈劾案文又指出,邱垂益擔任臺北縣中和市公所市長及新北市中和區公所區長期間,兼任富梅公司監察人,持股比例51%,又其亦兼任富耕公司監察人,持股比例25%,其投資富梅公司、富耕公司之持股比例均已逾10%法定上限,此有富梅公司、富耕公司之設立、變更登記事項卡可稽。
邱垂益雖辯稱富梅公司、富耕公司董事長是其太太,惟實際負責人是邱垂益,而其不知道不能擔任公司監察人之法律,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多號議決書已指明,不得因為不知法律而免除責任。又其辯稱富梅公司、富耕公司實際已停止營運,惟據監察院調查,富梅公司、富耕公司並無停歇業變更登記,且於95年至103年間,富梅公司、富耕公司之股東常會,邱垂益皆委託代理人出席,故該公司仍在運作狀態中,故其所辯與事實不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