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屏東縣潮州鎮鎮長洪明江違法兼任民營公司監察人 監察院彈劾

  • 日期:105-07-21

有關「屏東縣政府函送︰所屬潮州鎮鎮長洪明江任職期間,擔任學習網股份有限公司監察人,涉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等情案」乙案,全案調查後,經監察委員陳小紅、江明蒼提案彈劾。
監察院彈劾審查會於今(21)日上午審查並通過潮州鎮鎮長洪明江之彈劾案,認定洪明江自99年3月1日起至100年4月13日止,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第1項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之規定,已嚴重損害政府之信譽,事證明確,全案將移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理。
監察委員指出,洪明江於91年10月29日登記為學習網股份有限公司監察人,99年3月1日就任潮州鎮鎮長,依地方制度法第84條規定,鎮長適用公務員服務法。而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第1項規定,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依據相關函釋,公務員登記為公司之董事或監察人者以經營商業論,於就任公職前未撤銷公司職務登記者,係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第1項之規定。洪明江於就任鎮長前未辭去公司監察人一職,迄今仍未解任,已違反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之規定。洪明江雖主張僅同意當「人頭」,未實際參與經營且未獲得報酬,惟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多號議決書已指明,公務員掛名公司之監察人,雖未實際參與公司營運,亦未支領報酬,僅足供懲戒處分輕重之參考,尚難據以免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