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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採購案件涉弊頻仍 廠商管控裁罰機制闕漏」案

  • 日期:105-07-12

「100年度雲林縣土壤及地下水污染調查及查證工作計畫」等2件勞務採購弊案,經法務部廉政署函報監察院調查發現,政府採購制度與環保補助計畫對於涉弊頻繁廠商之管控、裁罰及防弊機制闕漏,爰於今(12)日下午召開之交通及採購委員會等聯席會議中,審查通過由監察委員陳小紅歷經迭次函詢及約詢後所完成之調查報告,促請行政院分別督飭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工程會)、法務部、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以下簡稱環保署)及雲林縣政府檢討改進。
監察委員陳小紅表示,系爭2件勞務採購案涉弊公務員計雲林縣政府前副縣長林源泉、該縣環境保護局前局長葉德惠及水質保護科前技士張維華等3員,疑涉不法情事雖遭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分別予以不起訴及緩起訴處分,且皆已離開涉案時職務,葉德惠及張維華等2人並已分別遭雲林縣政府追究行政責任在案。至其究責結果是否衡平覈實且符合公平正義期待,允由該府審慎檢討妥處,惟系爭涉弊頻繁廠商所衍生政府機關採購防弊機制之闕漏不足,相關機關自應積極檢討,以確實提升政府廉能形象。本案具體缺失至少包括以下數端:
一、工程會疏未完備「涉弊頻仍廠商」之裁罰機制,肇致不肖廠商頻繁投機參與政府採購案件,又未建立「專家學者建議名單資料庫」主動及時之擇優汰劣制度,造成已涉弊專家學者仍被延聘為機關採購案件之評選委員,斲傷政府廉能形象至鉅。
二、保守估計系爭涉案廠商已承攬至少96件政府採購案,總金額逾新臺幣3億元以上,其涉弊頻繁,竟僅迭遭司法機關「緩起訴處分」,凸顯法務部迄未健全「涉弊頻繁廠商」之勾稽管控機制,坐令其頻繁投機參與政府採購案,嚴重戕害採購制度之競爭公平性。
三、環保署補助各地方政府辦理之相關計畫,邇來相繼遭司法機關查獲弊端,卻未能充分掌握相關資訊於先,更未能積極檢討研訂有關防弊及裁罰措施於後,故難免招致「散財署」之訾議。
四、雲林縣政府對系爭勞務採購案涉弊人員未預先防範查處,迨至檢調約談已獲取相關情資後,仍未及時查察,逾時1年4個月餘,方有相關作為;又,該府政風單位既已於內部簽呈明確指出「林源泉、葉德惠涉有行政違失」,卻仍被迫尊重該府考績委員會免議等輕縱之決議,凸顯該府對採購弊案相關行政調查之啟動時機、究責機制及結果,均有再確實檢討之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