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復興航空延誤頻繁 影響旅客權益 監察院促請民航局檢討改進

  • 日期:105-07-12

復興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復興航空)臺北花蓮航線1年延誤高達10餘次,致消費者權益受損,復興航空應公布實際誤點情形及歸責判定,監察院交通及採購委員會今(12)日通過調查報告,要求交通部民用航空局(下稱民航局)確實檢討改進見復,促請民航局尊重旅客知的權益及提升服務品質。
本案由監察委員仉桂美、王美玉及章仁香等3位調查。經調查發現,103年10月1日至104年9月30日止,復興航空花蓮航線實飛架次為2,239架,延誤架次為223架;其中不可歸責部分為216架次,可歸責部分為7架次,實際平均準點率為90%,如扣除不可歸責因素,則準點率為99.69%。
航班延誤原因可分為6類,分別為天候、機件故障、航管、來機晚到、班機調度及其他等因素,分析其中不可歸責因素,主要原因為「來機晚到」179架次,占總延誤架次80.36%;又179架次「來機晚到」之原因,因「航管因素」晚到共有147件占最大宗(82.1%)、天候因素14件次之(7.8%),均歸類於不可歸責因素。然其中有關準點率、歸責判定原則、飛航安全事件裁處審議及保障旅客權益等部分,認為仍有尚待改善之處:
一、復興航空花蓮航線準點率,由航班延誤原因分類因素可知,除天候及航管歸類為不可歸責於航空公司之延誤,其餘4類因素經判定,則可分可歸責及不可歸責,然由航班準點率統計資料可知,該航線實際平均約有1成之誤點率,惟經判定歸責與否後,經民航局公布之準點率則高達99.69%,又以104年資料為例,本航線實際準點率僅有88.20%,故以判定歸責後,再公布準點率,實已違反旅客知的權益,且航空公司有責任提供安全及準點的服務,「機件故障」、「班機調度」應屬航空公司可控制事項,對此不可歸責之認定方式,已損及旅客權益,實已對服務品質有嚴重負面影響,故民航局仍應戮力改善其準點率,督導民航業者提升服務品質與安全,以符合旅客搭乘要求。
二、航空器所有人或使用人依法應負航空器飛航安全之責,並依相關法規命令從事安全飛航作業,然由航空安全違規事件行政裁罰處理結果可知,復興航空近2年符合航機務強制性報告之飛安事件通報案件,共計25件,大部分屬機件問題,對此航空業者依法應提供飛航安全之責,而民航局之處置作為及另2件人為疏失之裁處審議,應建立法制程序及業者之法定責任,以免遭議輕放業者責任之嫌,並落實飛航安全之需求。
三、對於航空公司因可歸責於己之事由遲延,致損害乘客權益者,民航局應監督業者負賠償或補償責任,且由國內相關大眾運輸工具為例,皆明定有晚點賠償規約及補償標準,然旅客支付較高運送票價之航空運輸業,且以臺北花蓮航線為例,僅有復興航空一家獨營,旅客並無其他航空公司替代選擇,卻無相對之賠償及補償水準,對使用者顯失公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