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交通大學電子與資訊研究中心主任林寶樹違法兼任營利事業獨立董事 監察院彈劾

  • 日期:105-07-12

國立交通大學電子與資訊研究中心主任林寶樹於任職期間,擔任遠東新世紀股份有限公司獨立董事,違反公務員服務法規定。監察院今(12)日通過並公布監察委員仉桂美、王美玉提案,彈劾林寶樹,全案移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理。
彈劾案文指出,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為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第1項前段所明定。公立學校聘任之教師不屬於公務員服務法第24條所稱之公務員,惟兼任學校行政職務之教師,就其兼任之行政職務,則有公務員服務法之適用,司法院釋字第308號解釋甚明。國立交通大學教授林寶樹,自98年9月19日迄今,兼任該校電子與資訊研究中心主任,具有公務員身分,惟其於101年6月28日至104年5月18日擔任遠東新世紀股份有限公司第21屆獨立董事,於審計部清查發現其違法擔任營利事業董事後,始於104年5月19日聲明為符合國家法令規章及主管機關教育部要求,自即日辭去獨立董事職務,其違法經營商業期間將近3年。
監察委員調查發現,林寶樹於101年至104年擔任遠東新世紀股份有限公司獨立董事期間,每年均參與董事會;且依財政部國稅局新竹分局函復資料,林寶樹101年至104年均有扣繳單位為遠東新世紀股份有限公司之薪資所得。對此,該公司及林寶樹本人均說明,該項薪資係為林寶樹擔任獨立董事期間之董事酬勞及業務執行費用。是以,林寶樹兼任營利事業獨立董事,且實際參與公司經營,並領有酬勞,確實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第1項,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之規定。
監察委員表示,林寶樹雖於知道違法後,辭去獨立董事職務,然而,事後改正之作為,僅能作為處分輕重之參考,尚難因此免除違法責任,林寶樹違法事證明確,爰依法彈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