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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光高中校長郭啟東違法兼任公司董事及監察人 監察院彈劾

  • 日期:105-07-12

國立中山大學附屬國光高級中學(下稱國光高中)校長郭啟東於擔任校長期間,兼任穎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穎崴公司)董事及監察人,違反公務員服務法規定,監察院今(12)日通過並公布監察委員王美玉、仉桂美提案,彈劾郭啟東,全案移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理。
彈劾案文指出,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第1項定有明文。且司法院釋字第308號解釋:公立學校聘任之教師不屬於公務員服務法第24條所稱之公務員。惟兼任學校行政職務之教師,就其兼任之行政職務,則有公務員服務法之適用。郭啟東自101年8月1日起兼任國光高中校長迄今,卻於101年8月1日至104年5月24日兼任穎崴公司之董事及監察人,兼營商業期間共計2年又9個多月。
監察委員調查發現,郭啟東於兼任國光高中校長之前,即已兼任穎崴公司董事。該公司於101年10月22日及104年2月12日改選董事及監察人,郭啟東皆當選監察人,並於監察人願任同意書簽名,至104年5月25日始辭任監察人。
且依財政部高雄國稅局函復,郭啟東於101年至104年均有扣繳單位為穎崴公司之薪資所得。是其兼任穎崴公司董事及監察人,實際參與公司經營,並領有酬勞及業務執行費用,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第1項不得經營商業之規定,依法彈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