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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級風景特定區擴大範圍未依法行政 監察院糾正交通部觀光局

  • 日期:102-01-08

國家級風景特定區,需依循相關法定評鑑程序,且評分達一定標準才能設立,但觀光局對部分國家風景特定區擴大轄區,並未進行評分作業,僅由現勘及評鑑會議逕自擴大,實有違失。監察院交通及採購委員會102年1月8日通過並公布監察委員劉玉山、程仁宏提案,糾正交通部觀光局。
糾正案文指出, 依「風景特定區管理規則」規定,國家級風景特定區轄區擴大評鑑作業,應由觀光局會同相關機關並邀請專家學者組成評鑑小組,分數達560分以上便可列入特定區。全國現有13處國家級風景特定區,計7處有轄區擴大情形,其中5處的評鑑作業並未依規定來檢視評分結果是否達標準,僅經由現勘及評鑑會議,便逕行列入原國家級風景特定區,難獲得客觀、可信結果,實有違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