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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文學院二期暨藝術學院大樓新建工程」案 監察院糾正教育部及國立東華大學

  • 日期:108-04-11

行政院於98年5月15日同意教育部所報國立東華大學人文學院二期工程及藝術學院大樓工程,總經費新臺幣7億2,075萬餘元,計畫期程均至100年12月底止。惟東華大學未詳予審查繼受廠商之履約資格,復未注意確認保單有效性,致與繼受廠商終止契約後,無法沒收廠商履約保證金;復未善盡履約管理責任,於工程進度嚴重落後時,屢次同意廠商辦理估驗計價,致保留款不足以扣抵逾期違約罰款。教育部明知該校非工程專業機關,卻未依政府採購法規定,命其洽由其他具專業能力之機關代辦;且未善盡監督之責,要求該校訂定必要之特殊資格,並採最有利標決標,尋求優良廠商施作,以致迭次發生廠商因財務不健全及履約能力不足等因素而終止契約,至今多方官司纏訟,且工期延宕已逾8年,迄未完工,均有嚴重違失。監察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今通過監察委員楊芳玲、陳慶財、章仁香提案,糾正教育部及國立東華大學。
據監察院完成的調查報告指出:
一、東華大學未詳予審查繼受廠商之履約資格,即同意更換共同投標廠商,衍生繼受廠商因財力及履約能力不足,嚴重延宕工程執行進度,致終止契約,工程迄未完工。
二、東華大學未依政府採購法及工程會函釋審查原施工廠商所提履約保證金連帶保證保險單,經工程會函知缺失後,仍未注意確認保單有效性;復未重視「採購契約之當事人變更」屬不負賠償責任之專業法律意見,輕率默許繼受廠商逕以原施工廠商履約保證金連帶保證保險單作為履約保證,致與繼受廠商終止契約後,無法沒收廠商履約保證金,損及機關權益。
三、東華大學未善盡履約管理責任,任令施工廠商一再拖延施工進度,延宕完工時程;復於工程進度嚴重落後時,未依契約及相關規定積極處理,屢次同意施工廠商辦理估驗計價付款,致保留未撥付廠商之款項不足以扣抵逾期違約罰款,迄今仍與施工廠商訴訟中,核有違失。
四、教育部明知東華大學非工程專業機關,卻未依政府採購法及「機關洽請代辦工程採購執行要點」規定,命其洽由其他具有專業能力之機關代辦工程採購;又本工程為巨額工程採購案,該部卻未善盡監督之責,要求東華大學依「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訂定必要之特殊資格,並採最有利標決標,尋求優良廠商施作,以致迭次發生廠商因財務不健全及履約能力不足等因素而終止契約,至今多方官司纏訟,且工期延宕已逾8年,迄未完工,核有嚴重違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