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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水利署彙辦流域綜合治理計畫之滯洪池興建執行顯有延宕,且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未配合該計畫提供用地,嚴重影響滯洪池興建期程 監察院提案糾正經濟部水利署及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

  • 日期:108-04-03

關於「經濟部水利署為因應全球氣候變遷,造成暴雨集中、集流時間縮短,導致排水路須承受更大流量,辦理『流域綜合治理計畫(103-108年)』,預計投入74億元之經費興建31座滯洪池,以吸納瞬間強降雨。惟審計部查核發現,截至106年底止,因用地取得及民眾抗爭等因素,僅完成5座,未完成者多分布於嘉義縣及雲林縣。107年8月下旬中南部連日豪雨且積水不退,造成包含該2縣在內之嚴重淹水災情,是否與滯洪池未及時竣工啟用有關?滯洪池工程之規劃與施工有無怠惰失職情事?政府投入巨資廣設滯洪池是否確能減緩淹水災情?均有深入瞭解之必要」案,監察院財政及經濟委員會於今(3)日通過監察委員仉桂美、章仁香之調查報告,提案糾正經濟部水利署及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
監察委員仉桂美、章仁香表示,經實地履勘、函詢及詢問相關主管人員之調查發現,經濟部水利署彙辦流域綜合治理計畫,已核定32座滯洪池(總設計蓄洪量為1,074萬4,350立方公尺)中,截至107年底,僅完成8座(蓄洪量為194萬6,809立方公尺),滯洪池興建完成率為25%(蓄洪量完成率為18%),執行率顯有延宕;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未配合「流域綜合治理特別條例」及行政院核定之「流域綜合治理計畫」中,以徵收方式取得滯洪池用地,對外宣稱配合政府政策可無償提供該公司土地,惟地方政府未與之簽約則無法動工,協調長達14個月,共涉及10座滯洪池,蓄洪量共計530萬9,156立方公尺,為總蓄洪量之49.4%,不顧特別立法排除各項法律限制、與行政院政務委員指示先行提供使用同意書以加速推動治水,嚴重影響滯洪池興建期程等,確有違失,應予糾正。
監察委員仉桂美、章仁香強調,除上開糾正事項外,本案調查報告另指出下列缺失,請經濟部督飭所屬檢討改善:
一、台糖公司與地方政府簽訂無償提供土地供興建滯洪池使用之契約中,明定該公司得同時兼作太陽光電發電設施,發電收益歸台糖公司所有,稅捐機關倘未減免地價稅,應由地方政府全額補償台糖公司。此一契約,倘地方政府不簽,則無法進場興建滯洪池,簽了則造成變相有償提供土地,台糖公司此舉顯有未當。
二、經濟部水利署允應協助各地方政府,設置滯洪池監測系統,並輔以可分析計算滯洪量之軟體,忠實呈現汛期豪雨期間,各滯洪池操作歷線換算累積滯洪量,以彰顯政府興建滯洪池之成效。
三、流域綜合治理計畫共核定32座滯洪池,於107年8月23日豪雨時,已完工7座、未完工25座,據經濟部水利署估算,倘當時此25座皆完工,應可改善1,002.6公頃淹水面積,然此數量係以滯洪池蓄滿即停計算,如若以高雄市滯洪池操作多次觀之,則實際可改善淹水面積應不止於此,顯見滯洪池在防洪中確屬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