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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人機規範完成立法後,相關操作、限制、範圍、應用及關聯產業發展,監察院建請政府機關積極建置暨管理

  • 日期:108-03-12

「民用航空法」修正案於107年4月3日立法院完成三讀,並經總統於107年4月25日公布,惟「遙控無人機管理規則」等有關子法目前正草擬中,有關操作、限制、範圍、應用及關聯產業發展,監察院於108年3月12日通過之監察委員陳小紅調查報告中,建請政府相關部門積極建置暨管理,並責成交通部、經濟部督促所屬確實檢討改進。
監察院陳小紅委員之調查報告指出,禁航區、限航區及航空站或飛行場四周之一定距離範圍內,禁止從事遙控無人機飛航活動,而此範圍外距地表高度不逾四百呎之區域,由直轄市、縣(市)政府依公益及安全之需要,公告遙控無人機活動之區域、時間與其他管理事項,「民用航空法」第99之13條第1、2項定有明文;交通部第一階段除應比對廠商內建之圖資與民航局網頁公布之範圍圖資是否相符外,亦應督促地方政府儘速完成禁止、限制區域之圖資軟體系統,以完備「地理圍欄」之建置,使遙控無人機操作者得以明確知曉遙控無人機活動之區域、時間等規定,俾健全無人機管理。
陳小紅委員調查後亦發現,無人機雷達截面積(Radar Cross Section,RCS)小,機場雷達不易偵測,縱主管機關建置完備之地理圖資系統及必要處罰法規,遇操作者自行改造或以手動模式操作,其地理圍欄系統亦不生作用,為避免無人機干擾倫敦蓋威克機場(Gatwick Airport)、希斯洛國際機場(London Heathrow Airport)航班起降之類案再次發生,交通部允宜會同有關機關擬訂有效因應對策,並實施演練,以維機場飛航安全。
調查報告並稱,農民為防治病蟲害,對所種植作物實施噴藥,高度遠低於400呎限制,其考量因素為噴灑時機、農藥種類、用量、濃度、天候……等,攸關病蟲害防制效益,然「遙控無人機管理規則(草案)」卻限制農民以個人名義申請利用無人機對所種植作物實施農噴,恐生民怨,亦與鄰國日本開放農民以個人身份申請農噴有間,允宜再作思忖。
該報告尚點明,「民用航空法」增訂遙控無人機專章,主管機關為交通部,旨在以飛航安全觀點訂定相關註冊、檢驗、操作限制等管制法規,惟不論廠商發展之無人機屬於消費型、商用型或軍用型,均需無人機飛行場、試驗場,經濟部迄未輔導設立,僅著力於要求民眾遵守不得進入禁、限航區等民用航空法規定,核屬消極,致民眾迄無合法之無人機飛行場,業者亦無適當之試驗場,影響我國無人機產業發展,洵有疏失。
陳小紅委員認為遙控無人機屬創新高科技產業,應用日廣;依高盛預估,2016~2020年無人機市場機會將達1,000億美元(其中軍用700、消費型170、商用130億美元),先進國家大多注重類此之軍工產業發展,惟經濟部僅將其納入「重型運輸產業發展推動計畫」之「航空」項下,迄未建立無人機本體及應用市場規模統計與預估,所稱國內無人機產業市場規模達13億元,乃係詢問自業者得出之數據,與該部提供之無人機進、出口金額不一致且差距大,亦與他國如日本每年均提出「無人機產業調查報告書」,且精準掌握世界無人機及其國內產值顯有相當落差,允應確實檢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