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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載年僅20歲的中度智能障礙母親餓死兩歲幼童事件,地方政府有無善盡提供身心障礙者相關婚姻及生育諮詢輔導服務之責 監察委員王幼玲申請自動調查

  • 日期:107-11-15

據報載,臺北市一名兩歲男童餓死家中廁所,其母親為年僅20歲的中度智能障礙者,北上工作前曾被嘉義縣政府列為高風險家庭。為釐清地方政府有無依法提供身心障礙者相關婚姻及生育諮詢輔導服務,攸關身心障礙者生育子女之權利,監察委員王幼玲特予關切與重視,爰申請自動調查。
監察委員表示,心智障礙者的情境判斷能力和抽象思考能力較不足,但若國家能給予適當的支持,還是能夠和其他人一樣養育子女。若政府能建置一套支持系統,提供本案這位心智障礙媽媽育兒的資訊和協助,她就能適當的照顧養育她的孩子,不致發生憾事。《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第23條要求國家應確保「身心障礙者得自由且負責任地決定子女人數及生育間隔,近用適齡資訊、生育及家庭計畫教育之權利獲得承認,並提供必要措施使身心障礙者得以行使該等權利」,身心障礙者可以在與其他人平等的基礎下生育子女,而國家應提供相關的資訊和必要的措施,讓障礙者得以實踐這項權利。而我國《身心障礙者個人照顧服務辦法》第42條規定,應提供身心障礙者下列法定服務:「一、兩性交往、性教育及性諮詢之諮商輔導。二、親職、婚前與婚姻教育及諮詢輔導措施。三、提供生育諮詢、產前、產期、產後及嬰幼兒健康服務之必要協助。四、提供生育保健措施。」
本件地方政府是否有提供該名心智障礙母親親職教育、生育諮詢、產前、產期、產後及嬰幼兒健康服務之必要協助?各縣市有無落實《身心障礙者個人照顧服務辦法》第42條所訂的法定服務?相關執行情形如何?攸關身心障礙者能否在與其他人平等的基礎下生育子女的權利,以符合《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意旨,實有深入調查之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