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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林縣政府於106年3月至7月間,將回運之垃圾焚化再生粒料以露天未輔以防護措施方式暫置於轄內口湖鄉區域綜合垃圾掩埋場預定地,除不符現代環保意識與潮流,並引發逸散及滲漏污染周邊土地及水源之疑慮,致後續仍須耗費公帑全數清離現場;又暫置期間未依規定逕自運用約100公噸填築該場址基地等情,遭監察院糾正要求改善

  • 日期:107-11-07

針對民眾陳訴「雲林縣環境保護局(下稱雲林縣環保局)將焚化廠回運底渣,以露天未輔以防護措施之方式暫置於口湖鄉區域綜合垃圾掩埋場預定地,恐污染周邊土地及水源,及雲林縣政府對於垃圾衛生掩埋場設置計畫相關辦理及推動、焚化再生粒料再利用獎金之辦理」情乙案,經監察院財政及經濟、內政及少數民族委員會聯席會議於本(7)日通過監察委員仉桂美、陳慶財、李月德提出之調查報告,決議糾正雲林縣政府,請行政院轉飭所屬確實檢討改善。
監察委員仉桂美、陳慶財、李月德調查發現,雲林縣每日垃圾產生量約為300公噸,因自主處理量能不足,每日未能處理而堆置之垃圾量約為86公噸。106年1月間,該縣轄內垃圾已大量堆置約1萬5,000公噸,經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協調臺北市、高雄市等焚化廠尚有餘裕量之縣市代為處理該縣垃圾,但雲林縣政府必須同意配合「代處理1公噸垃圾須回運1.8公噸垃圾焚化再生粒料」之垃圾處理互惠原則,才能確保垃圾去化管道,解決轄內垃圾處理困境。106年3月至7月間,雲林縣政府共回運2,219.54公噸垃圾焚化再生粒料,並露天暫置於口湖鄉區域綜合垃圾掩埋場預定地,沒有任何防護措施。
監察委員仉桂美、陳慶財、李月德指出,國際間對於垃圾焚化再生粒料應用階段的管理措施,可見如阻隔雨水接觸、滲漏液濃度檢測及長期定時監測等相關規定(例如:荷蘭、德國和法國),但是雲林縣政府將回運之垃圾焚化再生粒料露天堆置,無任何阻隔雨水接觸,避免滲漏措施,已不符現代國際環保趨勢,且未充分考量民眾對於垃圾焚化再生粒料觀感不佳和日趨提升的環保意識,肇生後續因民眾抗爭,仍須耗費公帑全數清離現場等事端。又暫置期間未依「垃圾焚化廠焚化底渣再利用管理方式」規定事先提報施工計畫並經核准,逕自運用約100公噸填築該場址基地等,相關行政作為草率不備,確有未當。
三位監察委員也指出,迄107年9月底,雲林縣垃圾堆置數量已逾3萬公噸,而回運之垃圾焚化再生粒料堆置數量亦已逾1萬7,000公噸,垃圾處理和垃圾焚化再生粒料去化問題仍然嚴峻,雲林縣政府除應妥謀善策,處理過程並應避免造成環境二次污染,以維護居民健康環境品質。另外,雲林縣政府為推廣使用垃圾焚化廠再生粒料,雖於106年9月間公告修正「雲林縣垃圾焚化廠焚化再生粒料再利用獎勵要點」,惟未具體明訂該項獎勵金使用用途,與國內既有環保相關獎勵、回饋金規定明訂使用用途之精神顯不相符,難謂妥適。
監察院針對雲林縣政府於106年3月至7月間露天堆置垃圾焚化再生粒料等情提出以下調查意見:
一、 雲林縣政府於106年3月至7月間,將回運之垃圾焚化再生粒料以露天未輔以防護措施方式暫置於轄內口湖鄉區域綜合垃圾掩埋場預定地,除不符現代環保意識與潮流,並引發逸散及滲漏污染周邊土地及水源之疑慮,肇生後續因民眾抗爭,仍須耗費公帑全數清離現場等事端;又暫置期間未依「垃圾焚化廠焚化底渣再利用管理方式」規定事先提報施工計畫並經核准,逕自運用約100公噸填築該場址基地等,相關行政作為草率不備,洵有未當。
二、 雲林縣政府為推廣使用垃圾焚化廠再生粒料,促使資源循環再利用進而達成零廢棄目的,雖於106年9月間公告修正「雲林縣垃圾焚化廠焚化再生粒料再利用獎勵要點」,惟未具體明訂該項獎勵金使用用途,與國內既有環保相關獎勵、回饋金規定明訂使用用途之精神顯不相符,徒增訾議,難謂妥適。
三、 雲林縣因垃圾自主處理量能不足,致轄內垃圾暫時堆置數量與日俱增,迄107年9月底,堆置數量已逾3萬公噸,而隨其垃圾委外焚化處理必須配合回運之垃圾焚化再生粒料,堆置數量亦已逾1萬7,000公噸,長期恐有影響環境及公共衛生之虞,雲林縣政府應確實處理並妥謀善策去化,同時避免處理過程造成環境二次污染,以維護居民健康及環境品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