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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未能依法寬籌家庭教育經費,又對各地方政府家庭教育諮詢委員會運作及功能之督導不力,監察院提出糾正

  • 日期:106-11-16

監察委員江綺雯調查發現,我國於92年2月6日公布施行家庭教育法後,教育部未能依法寬籌家庭教育經費,以致每年經費並未有顯著成長的趨勢,占該部主管經費的比率,也始終未超過0.1%;又,各地方政府家庭教育諮詢委員會多未能發揮跨部門協調整合的功能,除主任委員或副主任委員多未能出席主持會議外,委員代理出席情況更是普遍,徒使該委員會的功能流於形式,凸顯教育部未能善盡督導職責。監察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今(16)日通過調查報告,並糾正教育部。
教育部被糾正之主要違失如下:
一、 家庭教育法於92年2月6日公布施行,要求各級主管機關應寬籌家庭教育經費,而教育部自92年迄今每年所編列之家庭教育經費,各年度雖互有增減,惟整體而言並未有顯著成長之趨勢,僅於103年及104年時因應本院調查案件而稍有增加;即使該部自102年起實施4年期程的「推展家庭教育中程計畫」,惟每年家庭教育經費占該部所主管經費之比率,卻仍未超過0.1%,顯見該部未能依法積極寬籌經費(參見附圖1至4)。
二、 各地方政府雖皆已依法成立家庭教育諮詢委員會,惟實際運作多未能充分發揮跨部門協調整合之功能,亦未能有效統籌家庭教育政策規劃及策略發展之方向,主任委員或副主任委員又多未能出席主持會議,甚至由外聘委員或未具委員身分者擔任主席,委員代理出席情況更是相當普遍,以致會議流於形式,協調整合功能無從落實,顯見教育部未能善盡督導職責,難辭其咎。
調查報告另針對下列事項,請教育部應檢討改進:
一、 教育部雖已於102年實施「推展家庭教育中程計畫」,藉以整合各機關家庭工作資源,惟目前地方政府及其所屬相關機關對於家庭教育之關注仍有不足、定位及分工亦不清,彼此間服務資源欠缺整合,且對於家庭教育推展策略,又未能充分著眼於「家庭」及考量各類型家庭之差異需求,更欠缺實效性的成效評估,在在阻礙家庭教育之推展成效。
二、 家庭教育法於92年施行迄今已逾14年,惟全國各縣市家庭教育中心進用人員仍有將近8成者未具專業資格。
三、 各縣市家庭教育中心人力長期不足,且仍有超過半數中心之主任為兼任,不利於家庭教育推展之質與量。
四、 教育部於102年實施「推展家庭教育中程計畫」後,22個縣市家庭教育中心推展家庭教育之經費來自地方政府公務預算之占比,卻不增反降,從101年之63.67%,逐年降低至105年之58.29%及106年之59.17%,部分縣市占比甚至未達3成。
五、 各縣市家庭教育中心普遍未受重視,組織定位及功能不明,業務範圍擴增,亦難以協調跨局處及整合各方資源,影響整體家庭教育推展之成效。
六、 教育部為改善並提升各縣市家庭教育諮詢專線之服務成效,雖已於102年整合為全國家庭教育諮詢專線單一碼「412-8185」,惟接線量仍未有明顯提升,部分縣市平均每日接線量甚至未達1通。
監委表示,家庭為社會組成的基本單元,為國家未來發展的重要基礎,更是孕育下一世代的搖籃,倘若家庭無法適切滿足家庭成員的需求時,所產生的問題將影響整個社會甚至於國家。近年來我國社會變遷快速,家庭結構改變,家庭功能弱化,人口結構也面臨高齡化及少子女化等現象,使得家庭面臨嚴峻的挑戰,因此,如何周延、充分支持各類需求家庭,協助家庭排除及預防不利的障礙,使家庭得以持續發揮功能,照顧家庭成員福祉,應為政府施政的重點。而從事前預防的觀點,若能協助家庭有效預防問題,即可有效降低因家庭功能不彰所衍生而來的一連串社會問題。鑑於家庭教育法的立法精神即是「透過『事前預防』之策略,期以解決日益嚴重的家庭問題及青少年犯罪問題的發生」,教育部允應依法積極推展家庭教育,並督促各地方政府落實家庭教育工作,以滿足國人對家庭教育的需求,以達成家庭教育法係預防家庭問題、營造幸福家庭,建立祥和社會的立法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