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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刑人請求免除刑後強制工作,因程序不明及各檢察署看法有誤,民眾無所適從,向監委陳情。

  • 日期:106-11-15

監察院於今(15)日上午召開司法及獄政委員會,通過由林委員雅鋒及江委員綺雯提出之調查報告,該報告指出:
一、 本調查案源自兩位委員巡察宜蘭縣瞭解民瘼。申怨陳情的郭姓縣民敘述,其於服刑假釋出獄後表現良好,開設眼鏡行為生,並按時向宜蘭地檢署觀護人報到,其向宜蘭地檢署請求免除刑後強制工作,結果該署以其要件不符駁回後,卻又將公文函轉至臺北地檢署及高等法院檢察署,高等法院檢察署再度駁回其請求,理由是要件不符且無新事證,造成郭姓民眾重複收受駁回公文,且不知道該向誰請求救濟,引發究竟那個機關才有權審核,要件又是什麼……等爭議。
二、 經監察院調查發現:1.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本案免除強制工作的聲請機關應是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宜蘭地檢署無權審理陳訴人請求卻錯誤駁回之。2.宜蘭地檢署與高等法院檢察署認為,限於受刑人已強制工作1年6個月之後,始可請求免除刑後強制工作。實則,陳情人所受判決主文及當時法令並非如此。3.宜蘭地檢署與高等法院檢察署既然均認為要件不符,不能准許陳情人之請求,卻還是實質審核,要求陳情人舉證其已悔過向善,並以陳情人所提事證不足,駁回陳情人之請求,前後顯然矛盾。
三、 監委表示,本案凸顯刑後免除強制工作之程序與相關細節未臻明確,諸如受囑託執行之宜蘭檢察署收受請求後應如何處理、駁回請求應否載明得聲明異議……等節,為免因檢察署見解不一,造成當事人無所適從疲於奔命,監察院要求法務部對相關法定流程及其細節之規範,務必明確可循,以維民眾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