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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侵害假釋犯破壞電子腳鐐後,順利從澎湖搭客船出海逃回臺灣,監察院要求法務部、澎湖地檢署及海巡署檢討改善

  • 日期:106-11-15

因案遭判無期徒刑的性侵害假釋犯蕭國昌,在澎湖執行保護管束期間,於民國(下同)106年5月10日破壞科技監控設備(俗稱電子腳鐐),順利從澎湖搭國內客船至嘉義縣布袋港後不知去向,經媒體大幅報導,造成社會恐慌,澎湖地檢署於翌(11)日發布通緝後,警方據報在臺北市萬華某旅館逮捕蕭員歸案。案據林委員雅鋒、江委員明蒼立案調查後,認為澎湖地檢署處理蕭國昌破壞電子腳鐐脫逃,以及海巡單位執行安檢作業均涉有明顯疏失,經司法及獄政、內政及少數民族委員會聯席會議於106年11月15日通過調查報告,要求澎湖地檢署與海巡署檢討改善;此外,亦促請衛生福利部、法務部與內政部應在兼顧「保護社會安全」及「人權維護」之衡平考量下,妥慎研議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修法問題。
調查報告指出澎湖地檢署與海巡署之缺失如下:
一、 澎湖地檢署於106年5月5日辦理性侵害付保護管束個案蕭國昌因另犯刑案撤銷假釋時,對蕭員逃亡風險有所誤判,思慮欠周,未依「法務部所屬檢察、矯正機關強化監控與輔導性侵害及性騷擾案件付保護管束行動方案」,啟動再犯通知與撤銷假釋無縫銜接機制,致蕭員不僅破壞電子腳鐐,更順利出海逃回臺灣,造成社會恐慌。澎湖地檢署之處理流程,核有再檢討之必要,應研謀改進。
二、 海巡署海岸巡防總局馬公商港安檢所雖經運用安檢資訊系統查悉蕭國昌為澎湖地檢署「限制出海」之對象,然因該總局疏未將安檢手冊與相關法令彙編前於93年9月之函示:「……搭乘航行國內核定航線交通船,除非係限制住居之處分,否則均不得另為其他處置。」依後來95年10月之函示修正為「限制出海對象,應即禁止搭船出海」,致安檢所人員於106年5月10日查察蕭員搭乘客輪前往嘉義時,因上述誤解及安檢資訊系統一次僅能顯示單一處分種類(即顯示「限制出海」,就無法顯示「限制住居」),雖知蕭員為限制出海對象,仍未禁止其搭乘客船出海,核有違失。海巡署應立即全面審視及修正安檢相關法令,並改進資訊系統設定,俾供所屬遵循有據,防杜再有此類事件發生。
另調查報告指出,法務部應重視社會對於性侵害犯罪零容忍之輿論,審慎研議可否修正通緝書類處理系統,開放保護管束事件可以通緝性侵害犯人;又有鑑於目前觀護人於接獲性侵害犯人破壞電子腳鐐之訊號協請警方協助時,需由觀護人報請檢察官核發拘票,過程緩不濟急,則在保護社會安全之前提下,是否授予警察逕行拘捕權,司法改革國是會議亦曾就此議題作出修正性侵害防治法之決議,惟亦應兼顧人權之考量,故為期至當允適,衛生福利部與法務部、內政部應思考如何取捨,始為善策。
此外,科技監控設備雖經法務部督促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多次提升設備及功能,但依本案調查所示,目前第三代電子腳鐐監控設備仍有穩定性欠佳及值班人員判讀不夠精準等問題。是以,調查報告要求法務部應責成所屬持續改良科技監控設備破壞難度、設備功能及通訊品質,並應加強各地檢署輪值人員相關教育訓練,以提升科技監控違規事件之判斷精確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