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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辦東海之狼案檢警嚴重疏失 監察院糾正臺中市警局、臺中地檢署

  • 日期:101-01-11

前臺中縣警察局烏日分局民國86年偵辦「東海之狼」案,警方違反辦案程序,遺失扣案證物及報案筆錄,且誤導被害人指認犯嫌涉案等重大違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承辦檢察官辦案草率、濫權追訴,嚴重侵犯人權,監察院司法及獄政、內政及少數民族委員會101年1月11日通過監委趙昌平、葉耀鵬提案,糾正臺中市警局、臺中地檢署。
糾正案文指出,臺中市警局違失包括:
一、前臺中縣警局烏日分局犁份派出所受理強姦未遂報案,未通報警局立案列管;未開立扣押物品收據給被害人,遺失多項可疑證物及報案筆錄;又未封鎖犯案現場,通知鑑識人員到場採證,錯失偵辦契機,有嚴重違失。
二、本案偵辦員警於被害人及目擊證人指認時,強烈暗示必須當面指認,並先告知指認人稱嫌犯已坦承犯罪,有違指認犯罪嫌疑人基本原則。
三、烏日分局詢問嫌犯紀OO,未給予辯明機會,全依被害人的描述製作自白筆錄,嚴重影響檢察官、法院的正確判斷,違失情節重大。
四、烏日分局未於移送書中附記相關跡證已送刑事警察局檢驗比對,藉此提醒檢察官應等檢驗結果再斟酌後續處分方式;員警接獲檢驗書後,竟未送交檢察官併案辦理,有重大疏失。

糾正案文又指出,臺中地檢署違失部分包括:
一、臺中地檢署承辦檢察官收案後,並無再行提訊被告或傳訊被害人、證人等偵查作為,也未待刑事警察局的檢驗結果,草率依卷內資料,逕行提起公訴,違失情節重大。
二、上級檢察長官對本案未盡審核督導之責,也有怠失。
涉案的「東海之狼」廖泰余則是警方偵辦他案,採集廖員唾液進行DNA建檔比對後,意外發現現役軍人廖泰余涉及本案,並於100年8月12日拘提到案,目前全案移由軍事檢察官偵辦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