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中央政府債台高築 現有債務估計87.9年後方能還清 監察院促請行政院重視並確實檢討政府債務問題

  • 日期:105-07-06

鑒於我國逐年產生預算赤字,導致公共債務金額逐漸增加,不僅中央政府舉債瀕臨法定上限,地方政府更是財政收支長期失調,債務負擔沉重。面對此財政危機,各級政府究竟有無確實檢討並積極採取改善措施,監察院由李月德、楊美鈴、高鳳仙、章仁香及陳慶財等5位監察委員組成專案小組,歷經長達1年之調查後,提出報告,並於今(6)日上午財政及經濟委員會會議審查通過調查報告,要求行政院重視財政問題並積極檢討相關缺失。
監察院調查發現,截至104年底,中央及地方政府累計債務餘額高達新臺幣(下同)6兆220億元,中央政府105年度預估收支差短較104年度更擴大至1,536億元。在不增加舉債及不考慮利息之前提下,以90年度至104年度總預算債務還本每年均約編列600億元來推估,目前中央政府所累積之債務5兆2,769億元約需87餘年(87.9年)才能還清,且尚不包括高達17兆7,400餘億元之潛藏負債。財政部統計國債鐘104年平均每人負債23.2萬元,如計算「平均每人負擔之潛藏負債」,金額更高達75.5萬元,此金額超過104年國債鐘每人負擔23.2萬元之3倍,長此以往,難保不會步入歐洲嚴重負債國家之後塵。
地方政府之財政,普遍存在自有財源比率過低,過度仰賴中央政府補助收入挹注情形。以104年各地方政府公共債務未償餘額計算平均每位市(縣)民負擔債務,直轄市部分以高雄市平均每位市民負債9.16萬元最高,縣(市)以苗栗縣平均每位縣民負債6.96萬元最高。部分地方政府進用約聘雇人力比例極高,甚至於有高達5成者,應杜絕寬濫聘用,以改善財政困境。
調查報告同時指出下列問題:
一、 法律義務支出逐年攀升,至103年度高達歲出之70%,已形成財政僵化。另依特別條例規定,特別預算不受「預算法」不得充作經常支出、不得流用、可流用比率限制及「公共債務法」年度舉債額度之限制,經統計近10年來(95至104年)依據特別條例而編列之特別預算高達1兆3,810億元,歲出執行總額達1兆1,876億餘元,其中逾96%(1兆1,461億餘元)以舉債支應,導致財政紀律不彰、國債高漲,更影響跨世代公平。
二、 中央政府95至104年以來,釋股收入預算累計共編列1,181億餘元,其中執行率僅5%,註銷比例高達55%,尚待執行部分仍有40%。為求慎重,監察院特別舉行諮詢會議,與會之專家學者嚴正表示:釋股收入已成為臺灣財政最獨特的毒瘤,已編列釋股收入並未實現,虛的收入懸在那裡,但支出都用掉了(已實現),實不應允許這樣的情況存在等意見。又保留至104年度繼續執行釋股預算達2,764億餘元,鉅額未實現之釋股收入,保留多年仍無進展,行政院應確實因應檢討。
三、 政府租稅負擔率偏低,穩定性財源已受侷限,近年來政府施行減稅措施,估計稅收損失高達2,715餘億元。為避免一再減稅影響財政,侵蝕政府財源,應確實建立稅式支出評估標準,定期檢討相關減稅優惠措施是否達成預期成效,並就不合時宜之租稅減免及扣抵措施予以重新調整修正,以確保政府財源收入穩定。

四、 地方政府各項支出近年來不斷攀升,首以社福支出成長最多,應考量檢討各項支出之必要性,避免浮濫開銷而拖垮財政。特別統計各地方政府95年至104年舉辦大型燈會(含臺灣燈會)、煙火節(含國慶煙火)及舉辦跨年晚會情形發現,全臺每年500萬元以上大型燈會及煙火之花費,從95年之1.25億元、99年增至2.5億元,至100、101年更躍升為8.50億元、9.79億元,近年雖有縮減,但104年仍達4.76億元。跨年晚會之花費,95年全臺總計為4,669萬餘元,至102年已達1億1,826萬餘元,成長2.5倍以上,且舉辦之地方政府及花費金額均增加,於地方政府財務狀況欠佳情況下,其支出之必要性,實有待檢討。
五、 部分地方政府舉借債務超限或達預警標準,雖依規定訂定債務改善計畫及時程表,然因規劃及後續執行情形未盡確實,改善情形不如預期。以宜蘭縣為例,修正償債計畫將時程延後,尚需再經過長達13年時間始能有機會符合債限規定;苗栗縣更自102年9月起,即未能依據核定之償債計畫執行,計畫猶如空言,迄105年5月仍未能再提報可行之償債計畫,持續違反法定債限規定,而政府竟束手無策。
六、 地方政府普遍存在向基金及專戶調度之現象,雖未違法,然因無須納入債限餘額計算,將形成債限管制上之一大漏洞。又對專戶調度之揭露僅及於調借金額,為避免過度調借損及基金獨立性及影響其運作,行政院允宜要求所屬研議定期揭露調借對基金影響評估之可行性。

七、 地方預算編列及執行預警機制施行迄今,雖已發揮一定成效,然因迄今違失之課責僅及於扣減補助款,尚難全面防杜,以收導正之效。監察院期待行政院主計總處確實督促相關地方政府改善,並研議建立對失職人員之究責機制,針對違失情節嚴重者,予以懲處,以儆效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