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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占用國有非公用土地清理及「處理」績效偏低 未達立法院決議目標 監察院糾正財政部及所屬國有財產署

  • 日期:105-07-06

96年6月15日立法院決議:「為確保國有財產得到最佳使用,特提案要求國產局每年至少收回10%以上的被占用國有非公用土地與房舍。」監察委員李月德、陳慶財、楊美鈴調查,發現財政部及所屬國有財產署(以下簡稱國產署)處理被占用國有非公用土地,歷年執行結果距上開立法院決議之目標落後甚多,監察院財政及經濟委員會於今(6)日通過糾正財政部及所屬國有財產署。
糾正案文指出缺失如下:
一、 財政部及所屬國產署處理被占用國有非公用土地,自99年6月起迄104年底止,平均每年僅約去化2.7%之面積,距立法院96年間決議要求每年至少收回10%以上的被占用國有非公用土地之目標尚遠,執行績效偏低,核有違失。
二、 財政部及所屬國產署經管被占用國有非公用土地,應列管迄未列管收取使用補償金之面積數約6成,已列管追收惟尚累計積欠之使用補償金,高達99億餘元,顯示財政部及所屬國產署催收積欠使用補償金不力,且無具體追收計畫,不僅有損國庫權益,更使國有土地被占用情況持續惡化,洵有違失。
三、 財政部及所屬國產署未積極就循司法途徑處理被私人占用國有非公用土地之比例極低問題,謀求具體有效改善之道,且缺乏具體處理計畫,選列優先處理標的之程序亦未公開透明,顯有怠失。
調查報告並指出,處理被占用國有非公用土地去化面積有限,主要關鍵在於設定年度計畫清理及「處理」被占用國有非公用土地之目標仍屬保守,且未建立妥適機制增加清查及處理量能,致使實際清理及「處理」效能偏低;對占用人不詳問題,未研訂具體有效措施,以驅除民眾畏懼心理及增加民眾主動檢舉占用之動機;處理被私人占用國有非公用土地,未以「收回作最佳使用」為主要處理方式,有違反96年立法院決議之虞,且102、103年有關排除占用收回土地後之施政績效說明似有誇飾情形,另未能提供以「公告現值」呈現被占用國有非公用土地地價之相關表格數據,均有疏失,乃一併要求財政部及所屬國產署確實檢討改進。
調查報告亦指出,行政院核定被占用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加強清理計畫,未注意財政部及所屬國產署歷年執行結果距96年立法院決議之目標落後甚多,適時要求該部增加清理及「處理」之目標量,亦未就人力、資源欠缺、「新增」被占用土地等問題,主動積極協助該部解決,且評估考核主要係以該部自訂之目標量為評估標準,未考量「新增」被占用土地抵消去化量,容有欠妥,行政院允應檢討改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