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公用事業主管機關對於民營公用事業業者有否落實監督職責 監察委員李月德、江明蒼申請自動調查

  • 日期:105-05-16

近日媒體報導,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於民營化後,未依「民營公用事業監督條例」規定提列用戶公積金,引起監察委員李月德、江明蒼高度關注,將著手調查公用事業主管機關有否落實監督職責,以確保民營公用事業業者善盡社會責任。
監委指出,依「民營公用事業監督條例」第2條,原屬公用事業範疇之市內電話、煤氣、公共汽車及長途汽車、船舶運輸,以及航空運輸等業務已開放民營,次依同條例第12條規定,民營公用事業全年純益超過實收資本總額之25%時,超過額之半數應作為用戶公積金,其立意在於是類民營公用事業業者之獲利來自政府特許,故應受節制,促使是類業者減少收益,將獲利回饋給用戶,以落實社會公平。惟據報導,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自94年移轉民營後,每年度之每股純益均超過4.5元,卻從未提列用戶公積金,令人質疑該公司有否違法情事。究公用事業主管機關對於民營公用事業之監督情形如何?是類業者有否應依法提列用戶公積金卻未提列之情事?實有深入瞭解之必要,爰申請自動調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