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華山園區文化創意產業旗艦中心BOT案 紙上談兵5年有餘 文創旗艦淪為畫餅 監察院糾正文化部

  • 日期:105-05-12

文化部簽訂華山文創園區各項促參契約內容有欠周延,任由BOT案與ROT案之民間機構自行協商,且明知協商之商業條件超逾契約規定,影響該部權益,仍未主動依契約有效解決,終因工程進度嚴重落後,致解除BOT案全部契約及ROT案部分契約。監察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於今日通過監察委員王美玉、林雅鋒提案,糾正文化部,並要求檢討相關人員疏失責任。
文化部自92年度起,接續執行文化創意產業發展計畫,截至103年度止,總計編列預算逾15億元,投入華山園區硬體設施整建修繕工作,同時採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方式推動華山文創園區發展,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規劃辦理ROT及BOT等促參案(詳附圖),於96年11月6日與台灣文創發展股份有限公司簽訂ROT案契約;又於99年8月9日與華山文創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簽訂BOT案契約(詳附表)。但因兩案民間機構商業利益協商不成,終致解除BOT案全部契約及ROT案部分契約,雙雙進入仲裁程序。
糾正案文指出本案缺失如下:
一、 文化部在辦理「民間參與投資興建及營運華山文化園區數位媒體、影音或出版大樓之可行性評估與先期規劃」時,未依地下停車場採共構方式興建,進行可行性分析;在研訂BOT契約內容時,亦未審慎研擬政府對該計畫之明確承諾與配合事項及政府應配合辦理之項目、完成程度及時程等,致BOT與ROT案之民間機構雙方協調地下停車場之建造經費分攤、停車位數及營運收益之分配等,遲遲未獲共識,文化部亦無從介入主導規範民間機構間權利義務,顯示該部所簽訂契約內容有欠周延,應檢討相關人員疏失責任。
二、 促參法精神係基於公私協力原則,文化部應該在符合公眾利益及相關法令及契約規定下,協助BOT廠商解決本案相關問題,以利本計畫執行。但文化部自99年8月9日與華文創公司簽訂BOT契約,迄104年6月3日契約終止日止,已逾4年餘,經華文創公司7次修正投資執行計畫書,仍因與ROT廠商共構停車場等諸多問題無法解決,遲未同意核定,致無法續行興建及營運計畫,文化部依投資契約規定︰「未依甲方同意之投資執行計畫書辦理興建且進度落後20%(含)以上,且日數達10日(含)以上者」為違約理由,終止BOT契約,致華文創公司以該部迄未核定同意投資執行計畫書為由提出抗辯,徒生履約爭議,文化部難謂已善盡履約管理之責。
三、 民間參與公共建設係充分結合政府公權力、民間資金、創意及經營效率,透過 BOT、ROT等方式,共同規劃、興建、經營公共建設,在有效發掘民間產業商機的同時,提升公共建設服務效能,締造政府、企業與民眾「三贏」而共利共榮的局面。但文化部辦理本案BOT計畫,卻自棄立場、不負責介面協調事宜,未依契約要求變更ROT及BOT案之工作範圍,收回共構區土地之地上權,以解決雙方歧見,且在歷次共構區協商會議中均以局外人自居,始終保持不介入之態度,任由BOT案與ROT案之民間機構自行協商,終因其間商業利益糾葛而協商破局,工程進度嚴重落後,而須終止全部BOT契約及解除部分ROT契約。文化部徒具打造「台灣文創產業之營運中心暨品牌育成基地」之良政美意,卻簽訂瑕疵合約在前,卸責失能在後,陷政府、促參廠商及民眾於「三輸」局面,顯然失職。
四、 促參法第15條規定:「公共建設所需用地為公有土地者,主辦機關得於辦理撥用後,訂定期限出租、設定地上權、信託或以使用土地之權利金或租金出資方式提供民間機構使用,不受土地法第25條、國有財產法第28條及地方政府公產管理法令之限制。」可知促參案所需用地可以出租、信託或設定地上權等方式辦理,設定地上權予民間機構並非唯一選項。文化部選擇以設定地上權方式進行BOT案,顯然只是為了增加誘因,方便民間投資人向銀行融資,思慮尚有欠周。目前文化部雖已於104年6月3日與華文創公司終止契約,但仲裁程序曠日費時,甚至可能有後續撤仲等訴訟,未來欲塗銷地上權,由政府收回BOT案土地上之使用收益權,可謂困難重重,殊屬不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