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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原能會核研所對於採購案涉有異常關聯者 未能及時查明處理 監察院糾正

  • 日期:105-05-12

據審計部103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核能研究所貴重儀器及設備疑有閒置,且部分採購案件亦未遵行相關規定等情案之調查報告,並就核研所對於採購案涉有異常關聯者,未能查明處理,迨審計部查核及原能會督導後始進行相關查處。監察院教育及文化、交通及採購委員會聯席會議本(12)日通過監察委員李月德、蔡培村、楊美鈴提案,糾正核研所。
糾正案文指出,有關採購案涉有異常關聯者,按政府採購法之規定,從招標後取得廠商資料、開標時之審標程序、開標現場及決標後均可進行查核,但是,核研所辦理98至102年之採購案,對於部分投標文件版面格式、字體字型、繕寫筆跡相似等重大異常關聯,或未檢附合格之資格(規格)文件,致經審查不合格,未能進入實質比價程序,僅構成形式上符合公開招標3家廠商投標得予開標之情形,惟實質上卻以合意方式不為價格之競爭,疑涉圍標情事,未能查明處理,直到審計部查核及原能會督導後,才進行相關查察及處理,核有怠失。
本案調查報告並指出,核研所辦理採購案件,自預算訂定、底價核定及驗收過程或有疏失,或有欠嚴謹與周妥,相關缺失在審計部查核後,部分雖經檢討提出改進措施,惟仍凸顯該所對於採購作業之不熟悉及未能主動洽詢相關單位了解與釐清之被動態度;該所小額採購件數眾多,未能合併辦理,顯未能考量採購作業效率、避免有小額分批採購之疑慮或透過以量制價,大幅降低採購支出,以節省公帑等情,且相關作業亦有疏失;該所長期未能重視採購法令之宣導及鼓勵同仁取得專業證照,致有業務單位迄今仍無專業採購人員或屢次發生採購作業疏失之情事。
本案調查報告亦指出,核研所103年度對於貴重精密儀器之評估作業,不符合該所貴重精密儀器共同使用作業要點之規定。其後,該所雖重新訂定重大研發設備運用作業要點,惟仍有欠周妥。而該所對於閒置之堪用儀器及設備未能積極處理,影響資源之有效利用,亦有欠當。